特邀嘉宾
康晓飞 榆林市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榆林市纪委监察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 刘志强
乔鹏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职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
李家跃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编者注
在这种情况下,马润干放弃了作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辖区内多名党员、干部、职工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他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马润干承包了该工程,然后交给别人施工,获利100万元。是否应认定为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或受贿罪? 2015年7月,马润干因购房需要向卜借了100万元,但经卜催促后拒绝偿还。为何认定他受贿?是否存在索贿案件?马润干决定退还立案调查前从何某处收受的50万元,是否影响行贿罪的认定?我们特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马润前,男,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榆林市公路管理局(2020年4月更名为榆林市公路局)生产科科长、总工程师,榆林市交通局总工程师、清新二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榆林市交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榆靖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历任榆林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
违反政治纪律。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马润担任榆林市公路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他没有明确局党委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责任。党委书记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肩负起班子成员的责任。对公路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任务没有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没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责任清单,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 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榆林市公路系统共25名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受到处分,12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中1人被开除党籍党员等7人被开除公职。
对抗组织审查并与他人勾结。 2016年12月,马润前收受榆林市公路局干部何某50万元(下同币种)。 2020年12月,榆林市纪委对马润倩问题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马润倩为防止事件曝光,向何某退还50万元,并找何某商讨串通供述,谎称这50万元是何某对马润前亲戚公司的资金投入。
行贿犯罪。 2004年2月至2022年,马润干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包、实施、货款分配等方面为卜、高等26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上述财物1211万余元。 - 提到的人员。
其中,收受榆林市某路桥工程公司负责人卜某113万元。 2013年至2014年,为感谢马润干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公司承包的某路基、路面工程的施工、结算提供帮助,并继续得到马润干的关心,卜安排了该工程李经理送礼物 马润面前的现金总额为13万元。 2015年7月,马润干向卜借了100万元购买房产,但后来卜提出还款时,以财务困难为由未能偿还贷款。 2018年2月,卜某为了维持与马润干的关系,要求马润干虚开103万元发票结清贷款。
收到玉靖公路项目某标段负责人高某113万元。 2015年至2019年,马润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在工程建设、结算等方面提供协助,并在春节、中秋节期间多次收受高某现金,共计13万元。 2016年11月,马润前通过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以另一公司名义承包了童村某水泥路工程,随后安排高某垫付建设资金,并要求该项目的全部利润归其所有。对他自己。高答应了,以便继续接受马润倩的照顾。马润干凭借多年管理工程项目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预计该项目可带来利润约100万元。 2018年5月,在工程款尚未全部结清时,高某按照马润干的要求,将100万元项目利润转入马润干的指定账户。 2021年初,马润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高某承包了榆林市某市政道路路面工程的劳务分包。
调查过程:
【案件审查调查】2022年2月22日,榆林市纪委监委对马润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同月25日,经陕西省监委批准,对马润干采取留置措施。陕西省监委依法批准将保留期限延长至同年8月25日。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8月24日,经榆林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经榆林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马润干开除党籍处分来自党;榆林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8月24日,榆林市监委将马润干涉嫌受贿案移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2022年10月21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润干涉嫌受贿罪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4月24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润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马润干在单位不从严治党,辖区内多名党员、干部、职工受到处分。如何表征他的行为?
刘志强: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马润担任榆林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作为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没有组织好局党员委员会班子学习贯彻《党委(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领导人员《企业责任规定》,其中未明确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职责。对公路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没有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未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职责清单。相关党员干部员工受到处理后,马润干未按要求就上述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未开展案例促改和警示教育。作为当时单位的“一把手”,他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重失职管党治党,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党组织,对发生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负责。责任。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其行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反政治纪律。学科。
康晓飞:实践中,在认定此类违纪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是否未尽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自身腐败,不追究班子责任;有的追求善良的人文主义,害怕得罪别人,不敢与人对抗;有的重业务、轻党建,造成党组织薄弱散乱、违纪违法等问题。时常发生; ETC。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与辖区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等现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因为辖区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必须综合考虑历史背景、责任分工、后果等因素,审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系并避免客观归咎。
最后,要注意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并非所有此类行为都可以被视为违反政治纪律。 2003年的《条例》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按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罪处理。 2015年《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履行主体责任为违反工作纪律。 2018年《条例》将此类违纪行为的定性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本次修订的《条例》未对本条内容进行调整。因此,实践中,此类违纪行为如果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发生或者持续存在,就应当被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马润干承包了该工程,然后交给别人施工,获利100万元。是否应认定为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或受贿罪?
李家跃:有人认为,马润干利用职权承包工程,后来要求高某推进建设,从中获利100万元。这是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本案中,涉案项目确实是马润干为自己承担的,但不能认定其获利100万元属于非法营利行为的违纪行为。
根据“两高”2007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 “以共同设立公司或者其他共同投资名义获取利润”,但未实际出资或者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根据规定,分析马润干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出资、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运营,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谋取利益。
首先,马润公司此前未出资、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营利活动。实践中,营利活动通常是以投资为手段获取个人经济利益的市场行为。这里的投资一般是指财产、人力、技术等成本投入。根据市场规律,从事营利活动需要承担市场风险,利润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马润干利用职权承包工程后,仅获得了通过工程实施获取财产利益的机会和可能性。只有项目实际实施后,他才能获得经济效益。但马润干承包该项目后,却要求高实际投资并负责实施。其未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他还要求高在工程款全部结清之前给他100万元。项目利润不属于营利活动。
其次,马润干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谋取利益。案件证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马润干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在工程建设、结算等方面提供协助。 2016年底,马润干向高某出资并负责实施其承包的工程时,也是因为他知道高某对他有求必应,而且他还答应帮助高某承包工程项目。将来。马润干当时利用职务便利,不仅为高某谋取利益,还帮助高某承包了2021年的工程项目。但在马润干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运营管理的情况下,高某同意出资并提前将100万元利润交给马润干。这也是基于他对马润干利用职务之便的感激之情。当时提供的帮助以及未来希望获得更多帮助,本质上都是权力换金钱的交易。
马润向卜借了100万元用于购房需要,但在卜催促下拒绝偿还。为何认定他受贿?是否存在索贿案件?
刘志强:对于如何定性马润向卜借的100万元买房的钱没有还清,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马润干与卜相识已久,其向卜借的贷款是基于熟人关系,且借款有真实原因,不应认定为行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两人相识,但卜是马润谦的管理服务对象,马润谦曾利用职务之便为卜谋取利益。他借钱后无意收受贿赂,而且是借钱买房的情况。出于财产索贿的动机。也有观点认为,马润干的行为属于行贿罪,但没有强制要求,不应认定为索贿。
我们认为,首先,马润干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首先,从双方关系来看,双方不属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卜是马润干的管理服务客户。马润干借钱买房之前,曾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卜某获取好处。卜还多次向他转让财产。两者一直存在权钱交易关系。其次,马润干借了钱并且没有表现出偿还的意思,表明他有受贿的意图。据马润干供述,卜先生借钱后向他要钱时,认为自己多年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帮助卜先生做路桥工程,不愿还钱。退回钱,所以他以资金紧张为借口。付款被推迟,直到布最终同意用印花税票结账。三是布有向马润干交付财产的意图。卜的主观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起初,当马润干派人从卜某公司取走100万元时,卜某认为这是一笔正常的借款,此时不存在行贿的主观故意。之后,布向马润倩索要欠下的钱,但当马润倩因经济拮据而拒绝付款时,布明白马润倩并不想还钱,所以为了继续与马润倩建立良好的关系马润干,何步主动要求马润干提供税单来结账。此时,布主观上有向马润干输送利益的意图。布使用马润干提供的印花税票结清了100万元后,彻底放弃了向马润干要回这100万元,并完成了向马润干的利益转移。因此,马润干以贷款名义收受卜某10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乔鹏:我们认为马润干收受100万元不构成索贿。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索贿的,必须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确定受贿罪时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主动要求他人给予自己或者指定的第三人财物;二是索贿,即行为人以职权为条件,向他人行贿。施压迫使对方交出财产。
本案中,虽然该笔贷款是马润干主动提出的,但卜在提出贷款时并没有行贿的意图,双方也没有达成行贿或者受贿的协议。当马润谦借了贷款后表示无意还款,被催款后仍拖延还款时,布摸清了马润谦的真实想法,明白了他不想还钱的意思。卜先生明白这一点,为了继续建立双方良好的关系,以便以后能够利用马润以前的职位谋取利益,他主动用印花税票来算账。他的心态是随波逐流,是权衡利害之后做出的决定。他非但没有被马润干强迫和压迫,反而不得不违心地捐出100万元。因此,马润干收受100万元的行为不属于索贿行为。
马润干向下属何某退还50万元后,被立案审查调查。这是否会影响行贿罪的认定?
乔鹏:有人认为,马润既然退还了何某50万元,就不应该认定为行贿罪。我们不采纳这种观点。根据“两高”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人财物后返还或者及时交出,不视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其本人或者与受贿有关的人、物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回、移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马润干退钱并不及时。收到何某的钱4年后,他才归还50万元。客观地说,没有合理的理由阻止他及时归还这笔钱。他退钱并不及时,因为他得知组织可能正在核实他的问题。后来他为了躲避审查,将钱退回,并没有主动出击。因此,马润收受何某50万元后返还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康小飞:这种行为不仅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而且属于抗拒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主观上有抵制组织审查的意图。榆林市纪委监委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马润干为掩盖受贿犯罪事实,向何某返还50万元。客观上具有反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马润干将50万元退还给何先生后,为了更好地掩盖犯罪事实,发现何先生等相关人员合谋并招供,编造了这50万元是何先生资金的虚假事实。对马润干先生亲属公司的投资。企图欺骗组织,干扰审查、调查工作的。根据2018年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马润干的相关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抗拒组织审查的行为。 (记者刘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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