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即将开庭,雷武泽寻子22年终团聚

admin 2024-11-28 阅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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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下午,澎湃新闻从雷武泽(“雷公”)处获悉,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将于11月28日在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

今年6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浩文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随后,王浩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称,雷无泽在荀子圈子里被称为“雷神”,因为他左边的眉毛有点特别,“它竖起来了”。他的儿子小名川川,出生于1998年4月。去年6月,寻找儿子22年的雷无泽终于找到了儿子川川。下个月,川川和雷无泽一家人团聚了。随着川川的被发现,人贩子王浩文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此前,雷武泽向澎湃新闻透露,绑架川川的“人贩子”名叫王浩文,是一名惯犯。警方针对王浩文时,他正在监狱服刑。

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原名王伟。 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曲县。 1987年2月17日,因诈骗、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11月17日,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2月10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送回南充市看守所。

案件证据显示,王浩文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愿悔罪。直至2014年6月,继续从事拐卖儿童活动,在多地犯案14起,连续作案十余年。此前和未遂犯罪中共有 14 名儿童被绑架和贩卖。王浩文到案后,在确凿证据面前拒绝对大部分指控认罪,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寻找被拐儿童,毫无悔意,手段极其恶毒。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造成一些受害者父母自杀、离婚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多地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动荡。其犯罪行为尤为严重。

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贩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与法律。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成立。王浩文拐卖儿童11名,以贩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在与胡雄拐卖何某、与王琼拐卖廖某、与王艳拐卖熊某等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犯;胡某雄、王某琼扮演配角,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2006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出狱后五年内犯有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王浩文2015年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又发现了同样失踪的犯罪事实。对新发现的犯罪应当作出判决,对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应当并罚。案件证据显示,王浩文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愿悔罪。并持续从事拐卖儿童活动,直至2014年6月,多次在逃犯罪14起,连续作案十余年。共有14名儿童因以往犯罪和未遂犯罪被拐卖,造成部分受害人父母自杀、离婚和巨大经济损失。造成多地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动乱,犯罪活动频发。情况尤其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在确凿证据面前拒绝对大部分指控认罪,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寻找被拐儿童,毫无悔意,手段极其恶毒。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胡某雄接到电话通知赶到案发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琼、胡某雄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相当于之前拐卖儿童罪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力。权利终身,个人所有财产被没收;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黄金6000元;王浩文犯罪所得19.9万元被追缴,上缴国库。

据雷武泽介绍,一审时,王浩文拒不认罪,也不承认自己绑架了川川。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浩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雷武泽分别向王浩文、胡某雄索赔寻亲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精神损害费1元,共计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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