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夫妻为亲戚担保贷款,多年后才知自己是主贷人,妻子车祸去世仍维权

admin 2024-11-23 阅读:2

(原标题:夫妻俩为亲戚担保43万元贷款,莫名成为主要贷款人,妻子在与银行交涉时车祸身亡)

据大丰新闻报道,距离他的妻子因车祸去世已经四个多月了。山东莘县48岁的李先生至今仍沉浸在悲痛之中。他固执地认为,如果不是他经常为贷款维权,妻子可能不会出事。

李先生说,在为亲戚担保贷款多年后,夫妻俩突然成为法院的执行对象,银行账户被查封。直到那时,他们才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为数十万美元的主要贷方。当实际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时,他们就成为被告。

在长期维权过程中,尽管实际借款人出面证明,法院仍认定他们是贷款人。

该男子告诉:

夫妻俩签订了一份空白合同,为亲属提供多年担保。当法院强制他们偿还43万元时,他们才发现自己是主要贷款人。

李先生和妻子岳女士都是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他们原本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但在2000年左右双双下岗,之后先是打工,后又开了一家家电维修店。他们的生活并不富裕,但他们能够平静而快乐。

“事件还要从2006年说起。”近日,李先生讲述了事件的经过。当时,他的一位阿姨和表弟做生意,需要向银行贷款,于是找到李先生和岳女士,希望他们能提供担保。

“考虑到他们是亲戚,我没有多想就同意了。”李先生说,当时,从未与银行办理过贷款的夫妻俩被叫到当地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解释说是让他们做担保,他们签了一些空白合同就离开了。

此后,每年夏天左右,他们都会被要求签署一些空白合同。 “我们事先就同意做担保,所以我们没看合同就签了。”李先生说,他上次签约是在2015年,那年夏天,我就不再关心这件事了。没想到,正是这次签约,给我和妻子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改变。

“第二年没有人被要求签字,认为一切都结束了。”李先生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2017年,他们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经过进一步调查,我不仅成为了法院的被执行人,而且还成为了一起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案件的被告。判决已作出并执行。

李先生表示,此时经过深入了解,他和妻子得知,正在执行的金额是2015年的一笔43万元的贷款,他不仅是主要贷款人,而且还有四名担保人。更离谱的是,其中两个担保人他们根本不认识。

执行:

“我没办法,只得同意16万元被处决,没想到后来又被处决了。”

李先生表示,由于夫妻俩不懂法律,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他们一直处于被动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李先生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里多年积累的存款面临被强行提取的风险。

“我们赶紧去找亲戚,他们一直要求我们担保贷款,他们说会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李先生表示,同时,他们还与银行、法院进行了交涉,最终从李先生的账户中扣除了16万。袁结束了这次执行。

“我账户上还有足够的43万元,一开始我说要全部扣除,但我们态度比较坚决,可能是他们心虚,所以最后还是妥协了,最后我们怕他们扣除全部43万元,所以我们暂时签了字同意。李说,奇怪的是,三年来,银行和法院都没有要求夫妻俩强制执行剩余的钱。然而,为了转走的16万元,夫妻俩频繁向让他们帮忙担保贷款的亲戚要钱。对方依然是能说多少好话,能拖多久就拖多久。

2021年,法院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要继续执行当年剩余欠款,这让李先生和妻子都愣住了。

奇怪的初审:

六名被告没有出庭或提交辩护。法院判令岳夫妇偿还贷款43万元。

李先生提供的一审判决书原件显示,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亭支行,被告岳某(李先生之妻)、李某(李先生)、王某、刘、王某某与刘某某(后四人为保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办理简化程序并公开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数名被告被法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是: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与被告岳某等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岳某与李某签订了夫妻连带责任协议书。承诺书,表明该人愿意以共有财产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岳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43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21日。借款到期后,催促被告分六期结清利息23,379.07元。其仍欠贷款本金43万元及其他利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并进一步认定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提取和偿还等事宜。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双方依法自愿签订的,意思真实,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并履行合同,李某某曾承诺与借款人岳某某共同履行合同。岳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岳某、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43万元及利息。其他四名被告为岳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人履行保证义务后,获得了对被告人岳某、李某的追索权。

“法院判决书称,‘六名被告人均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是没有通知我们出庭,还是我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被告,怎么会被判刑呢?”李先生质疑道。从李先生提供的两份法庭送达收据可以看出,诉状、答辩通知书、证据通知书、传票和判决书确实有他人签名。

申请复审:

委托笔迹鉴定确认贷款手续上部分签名的笔迹不符,但案件仍然败诉。

面对法院恢复执行,原本感到无辜的李先生和妻子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聘请了律师。

“律师了解了我们案件的事实后,他一眼就看出法院违反了程序。一审判决没有给我们发出传票,也没有给我们发出判决书。判决书是别人签的,整个过程我们并不知情。 ”李先生说,他们随后向当地检察院提出了程序监督申请,检察院审查后也确认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并提出检察建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原审法院启动再审。

再审判决显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相同,但参加诉讼的被告岳某、李某辩称,被诉人通过查阅案卷信息、银行交易记录、莘县农商银行的信访回函得知,以及其他信息。原告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欺骗被申请人签名、伪造岳签名、伪造贷款档案信息、伪造贷款审核状态、伪造贷款发放程序等,冒用岳姓名,骗取贷款,损害合法权益受访者的。涉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隐瞒违法目的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被申请人被骗签署了《个人贷款申请书》、《个人贷款合同》、《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虽然《个人借款合同》最后一页是岳某签署的,但岳某在签字时并不知道签名的内容。该合同条款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作出任何指示,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未履行对被申请人岳某的贷款义务。涉案账户并非被申请人本人开设,而是由其名下他人开设; 2015年7月31日的《贷款过户凭证》上的签名并非岳某本人亲笔书写,而是由他人署名他人签字;原告从未透露过此案。涉案存折或银行卡已交付被诉人,被诉人从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涉案款项;原告从未向被诉人收取涉案款项;被告根本不认识其中两名担保人。

原告工作人员在明知涉案贷款存在虚构贷款用途、贷款实际被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未履行贷前现场勘察、贷后审核、约谈、约谈等程序。这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国家发放贷款的规定。原告作为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导致出现虚假贷款等情况,应承担未能还款的责任。

此外,庭审中,被告不承认再融资证明和开卡签名是其本人签署,并申请对该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受法院委托,2023年1月3日,山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山证司法鉴定中心(2022)第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两份签名均非岳某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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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专业意见

法院经审理仍认为,在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前,岳某与原告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且本案借款合同系为偿还此前借款本息而生成。被告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他认可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签字的真实性,但声称原审原告在签字时没有告知其签字内容,也没有告知其签字内容。让他阅读合约不符合常识和正常交易习惯。因此,原审被告不知道借款合同上有签字的抗辩不能成立。

虽然鉴定显示,《转贷存款证明》和开卡签名均非被告人签字,但根据银行卡发卡程序,至少在开立银行卡时,被告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贷款转入被告名下的银行卡上。在随后的《还贷记账凭证》的签注部分,有3名被告的签名。当原告申请核实被告签名的真实性时,被告拒绝。他还拒绝配合鉴定,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推定该签名是其本人签署的。只是由于《转贷存款证明》上的名字不是原告本人签名,被告不承认原审原告已履行了该笔贷款。义务抗辩不能成立。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审两审判决,并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笔迹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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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存款证明》及开卡签名均无被告签字。

“他们在白纸上用我们混淆的签名重新打印了文件。笔迹肯定是我们的,但文件是伪造的。”谈及拒绝认证的原因,李先生表示,他们多次表示这三张单子是银行伪造的。纸张颜色和厚度不同。显然是伪造的,无需鉴定。

不可接受:

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出庭作证当年的贷款情况,但法院未予采纳;二审前,贷款已还清,贷款账户已关闭。

“再审还是要由原审法院审理,他们自己翻案几乎不可能。”李先生夫妇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第二次,李先生夫妇向王先生申请了多年的担保贷款。某人出庭称:“他是这笔钱的实际使用者,就是我表弟的丈夫。”

二审判决中,当事人及法院均认为与一审判决并无太大差异。但王某某出庭作证,讲述了该笔贷款的具体情况:

“当时公司需要资金,就找到莘县农村信用社主任严某某,严某某安排了贾某某主任。贾主任告诉我,我的身份证是东昌府区的,不能工作。”在莘县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需要找莘县的两个人,用当地的身份证去申请。借了他们的身份证去贷款,我不记得王具体跟岳和李说了些什么,岳是否在空白贷款手续上签字我也不知道,也许是王按了空白的贷款手续,但我没有。没有,所以不知道详细情况。

我用了贷款的钱,但岳某名下的贷款专用银行卡并不在岳某手里。我不知道是在信用合作社还是我妻子那里。我还清了所有的还款和利息。银行催促我偿还最后一笔贷款。我没有收到书面提醒通知。我还为涉案贷款制定了还款计划。涉案贷款已全部还清,目前我无力偿还岳某被扣除的数十万元。 ”

但被申请人山东省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否认了证人的证言。他们认为,首先,证人的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二审的新证据,且证人与上诉人有关联,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言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它。

其次,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属实。办理该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知道上诉人向证人借钱。当时,信用联社领导从未安排具体业务人员为王某某办理业务。至于贷款,岳某发放贷款所使用的银行卡从未存放在信用社。如果王用过的话,应该是岳交给王的。信用社起诉后,王某某主动找到信用社,代其要求还款。当最后还款完毕后,王某某找到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理由拒绝王某某代其还款。王某某称,贷款申请单可能是空白的,借用两张身份证就可以申请,这与事实不符。

本案涉案贷款为独立贷款。无论贷款用于新增贷款还是新贷还旧贷款,借款人均已签订合同,农商行已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岳正在用贷款偿还旧贷款。贷款本息偿还手续均已签注确认,李某某也在贷款过户证明上签注并签字。上诉人是该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随后,原审被告人保证人王某某、刘某某也出庭,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王某某明确表示,他对证人的证言没有异议,但他们的初衷并不是为岳某提供担保。 ,这对王来说是一个保证。他们知道王有能力偿还,岳没有能力偿还。但后来他们发现,这是对岳的保证。王让他们签字,我们也没有问借款人是谁就签字了。人们。刘某某也表示,他对证人的说法没有异议,并表示自己和妻子王某某跟随王某某到银行签字。他们签了一份空白格式的合同,签字后就离开了。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王某某的证言,认为再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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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内容截图

据李先生介绍,二审宣判前,涉案贷款已结清。据王某某当庭证言,这是他结清的贷款。

“奇怪的是,银行一直说还贷的银行卡是我们给的,我们提供了身份证来办理。”李先生称,但贷款结清后,他和妻子查看账户后发现账户已被关闭,但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已被关闭。 “实际上,我们还不希望他们还清贷款,而且很多证据在贷款还清后就消失了。 ”

车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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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认为,王某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当时办理贷款手续的人不是其妻子岳某,而且银行工作人员也知道涉案的贷款人、用户、银行卡持卡人。该案并非岳某,且冒用姓名。发放贷款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李先生介绍,银行从未拿出确切证据证明我妻子岳某是实际借款人,并刻意回避这一问题。上诉人要求对方提供历年的所有手续,证明贷款是何时、如何进行的。银行以信息丢失为由拒绝提供信息,银行要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从未偿还过利息,银行也从未向上诉人发出过书面催款通知。而且,用于发放贷款的银行卡未被上诉人开立和持有,且该银行卡不得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共同还清了剩余贷款,也未提供还款方式或记录。银行事先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发放贷款,仅利用容易伪造的签名链接进行虚假陈述。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目的、还款能力、资产证明,也没有对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进行严格审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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