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外省民警趋利执法,向江浙企业家索财被判刑

admin 2024-11-23 阅读:4

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件。 “唯利是图执法司法典型案件”之一的杨某、詹某滥用职权案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案情称,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詹某某在江浙地区私自携带警械,“以协助办案为名向企业家索要财物”,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

2023年5月至6月期间,涉案警察长时间在江浙多地徘徊,几乎全副武装。据典型案件披露,他们“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其意图是以帮助办案为名,向企业家索要财产。直到6月11日事件发生,江苏外省县警方以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此案为由,将企业家沉某带走。事件发生在浙江德清,受害人逃跑后报警。

一个案件​​的价值和作用确实大于一摞文件。自浙江检察官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披露此案以来,外界对本案进行了大量的分析、解读和讨论。与近期舆论热议的营利性执法现象相比,这一典型案例的发布和讨论,让社会对营利性执法的关注有了更具体的投射。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最初是因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的。办案机构调查确认涉案司法人员身份后,立即将其以职务犯罪移送检察院介入调查。法律范围内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非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公务”,造成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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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披露的该案细节来看,涉案人员“私自携带”大量警用装备,长期在外作案。公众很难对他们的行为定性产生怀疑。到底是他在“执行公务”的同时心生私欲索取财物,还是他携带警械外出作案,长时间不被单位发现?那些参与营利性执法的人的处境和后果如何?这位警察叫什么名字?哪个省、哪个县、哪个公安部门?单位对此案的反映和整改情况如何?要公开更加详细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推动全社会本着求利的原则,对唯利是图的执法司法现象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更彻底的反思。 “谁执法、谁普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此外,根据公开审理的原则,除个别判决有法定不公开事由外,所有生效判决文件均应及时、全面公开。庭审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公众公开。

事实上,国家监管层面已经有不少专门的法律文件。对于办案机构的所谓营利性执法问题,异地执法合作有明确的程序。措辞强硬,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异地办案配合程序,落实集中接待、审查要求。规则必须执行,否则一切都是徒劳。现在看来,仍有一些地方以特定的房地产收益为目标,并跳过既定规则。这不仅破坏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也给当地营商环境带来了极其负面和破坏性的影响。

浙江省检察院公布个案典型案例,能够毫不回避地披露案件事实,非常有价值。其初衷不仅是“检察保护企业”的特殊目标,也是规范执法行为的相关制度建设。一些地方遏制营利性执法中的反执法苗头,需要的是依法畅通办案、进一步公开案件详情。只有这样,个案处理才能发挥出超越案件本身的社会治理作用。同时,即使个人犯罪,由于其官方身份,涉案单位也需要冷静地分析案件,以剖析的态度分析案件的发生,包括日常监管、出勤不力、管理不严等。警用装备等方面对此做了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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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的发布,既是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也是对办案机关规范权力行使的警示。正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开始审查行政诉讼失败案件一样,典型案例的发布要发挥最大效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将其拆散、粉碎,对案件进行分析。反复。社会关注营利性执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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