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演化的启发 (中国法制史演变的启示)

admin 2024-11-01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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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演化的启发

中国法制史演化的启发是:法律的开展与社会变迁严密相连,必需不时顺应时代需求,同时排汇传统法律文明中的精髓,以推进法治树立的不时完善。

中国法制史的钻研提醒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之间的亲密咨询。

在现代社会,法律关键服务于封建王朝的统治,强调等级次第和刑罚的严峻性。

例如,秦朝的法家思维强调重刑主义,经过严刑峻法来保养社会次第。

但是,这种过于严苛的法律制度往往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

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逐渐转向愈加注重包全人民权益和促成社会谐和的方向。

在中国法制史的开展环节中,咱们可以看到传统法律文明与现代法控制念之间的碰撞与融合。

传统法律文明中的某些观点,如“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等,强调品德教化与法律规范的相反相成,这在现代法治树立中依然具有关键的自创意义。

同时,传统法律文明中的一些消极起因,如特权思维、人治观点等,也在现代法治进程中获取了逐渐的摒弃和革新。

中国法制史的演化还通知咱们,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必需思考到社会的实践状况和人民的需求。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面临着不同的社会疑问和应战,法律制度也相应地启动了调整和完善。

例如,革新开明以来,中国增强了经济立法,推进了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同时,也增强了对人权的保证,推进了法治社会的树立。

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的演化为咱们提供了贵重的启发:法律的开展必需与时俱进,不时顺应社会的变迁和人民的需求;同时,要排汇传统法律文明中的精髓,推进法治树立的不时完善。

在未来的法治进程中,咱们应该继续坚持这一准则,推进中国法治事业的不时开展。

中国现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假设指整部法律,当然没有;假设指法律准则、法律精气等,当然有;一、中国的现代法律,并非凭空而来,离不开法的承袭与法的移植。

1、法的承袭法的承袭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间断和继受,普通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中国的现代法律当然离不开中国现代的法律的承袭,只是这种承袭是一种批评的、有选用的承袭,也就是在否认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层实质和全体效能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用,革新,排汇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起因,赋予它新的阶层内容和社会配置,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无机组成局部,因此,不加剖析地基本否认新旧法律之间存在历史咨询和承袭相关的虚无主义是失误的。

(二) 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指在甄别整合的基础上,引进排汇本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无机组成局部,为本国所用。

法的承袭表现时期上的先后相关,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度对同时代其余国度法律制度的排汇和自创,法的移植的范畴除了本国的法律外,还包含国际法律和惯例。

假设以为中国的现代法律是全盘西化的结果,显然是违犯了法律作为下层修建,是由中国客观经济基础选择的原理。

二、中国历史上,(秦朝)法家的基本主张及其影响:1、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推广“以法治国”的“法治”,推戴“礼治”,需要代之以“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

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以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惟一有效的统治方法,主张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

2、在法家的“法治”统治下,除了权利,所有以法为规范,合于法者赏,违于法者刑。

战国末期,多年的战乱、动乱使人们盼望出现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一致天下,稳固社会。

于是,以“法治”为实践指点的民主帝国王朝——秦朝便应运而生。

3、法家的“法治”实践关于社会开展提高所起到的促成作用是无须置疑的。

(1)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对等。

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等思维,至今都有肯定的踊跃意义;(2)法家的法治思维,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进社会的提高也有肯定的作用。

当然,法家中“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他们只管强调以法来管教削弱贵族权利,但基本目标在于将权利集中在君王手中。

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利。

秦朝的消亡,造成“法治”声名不佳,“法治”位置一泻千里,人们谈“法”色变,视法为不祥之物。

汉人在沿用秦制的同时,对秦朝的“法治”启动了尖利的批评,儒家思维因此而复生,“礼治”自汉代起便成为统治者的立国之本。

从此,是履行“礼治”,还是履行“法治”,成了中国现代圣主与昏君、廉吏与贪官的分水岭。

除秦朝以外,中国历史上再也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敢地下标榜“以法治国”,法治在中国的命运也就显得意外崎岖艰辛。

2019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常识点【四篇】

【 #法硕#导语】法律硕士是专业型硕士学位之一,我国自1996年试方法律硕士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经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方法》规则设置。 法律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关键造就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讯、检察、监察及经济控制、金融、行政执法与监视等部门、行业的高档次法律专业人才与控制人才。

【第一篇】

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来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度和法来源于夏代,其关键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帝王。

(2)夏已开局按地区划分统治区域。

夏启在攫取政权以后,启动了一系列讨伐抗争,并把所降服的地区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中央长官,开局构成新的国度行政区划。

(3)夏朝已树立了完备的国度机器,包含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构成了以国度强迫力为间接后台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来源的特点。(家道中落)

答:(1)浓重的宗法氏族血统色调。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品德相互联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兴旺,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现代法律中一项关键准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作为一项法律准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对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消费休息,又不具有贵族的身份和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此无法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象征着庶人可以不回礼的约束,由于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异,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遭到处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立功,在肯定条件下可以取得某些宽宥,在实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普通不处以残损身材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需处死者在郊外秘密口头;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

之所以如此,关键是为了在广阔被统治者背地坚持贵族作为一个全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践生存中,官僚贵族犯重罪雷同要加以处罚,特意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办。

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立功被杀、被刑的记录举不胜举。

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统相关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度制度相联合,以保证血统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情势。

嫡长子承袭;小宗服大宗,祝弟服长兄;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庭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度政权,独特向宗子——周天子担任。

4、简述西周关键刑罚准则。

答:(1)老幼立功减免刑罚准则。

据史籍记录,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_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

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立功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红心——非sheng与差错——sheng,、惯犯——wei终与偶犯——非终准则。

在西周时期,故意立功与差错立功、惯犯与偶犯在观点上已有所区别。

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差错,而是惯犯,就无法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差错,就无法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准则。

西周时期为保证实用法律的审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方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4)宽严适中准则。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疑问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需要宽严适中,合乎正道。

5、所谓“五过”,其详细内容是:“五罚不服,正于五过”①“惟官”,指畏势力而枉法;②“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③“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秉公;④“惟货”,指贪赃行贿而枉法;⑤“惟来”,指受公家请托而枉法。

【第二篇】

1、简述西周的婚姻准则。

答: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准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合法。

(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需要。

只管现代女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娴的一个前提。

西周履行同姓不婚准则,关键基于两点:第一,常年的阅历证实,“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制止同姓为婚,激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经过联姻增强与异姓贵族的咨询,进一步坚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显明的政治用意。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准则。

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小事必需由父母家长来选择,并经过媒人的中介来成功,否则即是非礼合法,称为“*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抵赖。

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偷盗。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贫贱

2、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答:“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别当事人陈说真伪的五种方式。

其详细内容是:(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白,理屈者则言语杂乱。

(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在理则喘息。

(4)“耳听”:“观其听聆。

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在理则双目失神。

3、简述春秋战国成文法发布的历史意义。

答:春秋时期的发布成文法优惠是中国法律一次性划时代的革新。

成文法的发布,标记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渐构成。

⑴发布成文法的优惠是对传统的法律观点、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次第的一种否认。

冲破“刑无法知,则威无法测”的信条,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地下的调理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出现变动。

⑵发布成文法的优惠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条件。

成文法的发布,无利于新兴的地主阶层将革新的成绩用法律方式表现进去,固定上去,为各种新型的社会相关的发生和开展提供了牢靠的保证。

⑶成文法的发布,也标记着法律观点和法律技术的开展与提高。

发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关于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的开展有着十分关键的意义。

⑷春秋时期的发布成文法优惠,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开展与完善积攒了阅历。

在春秋各国的成文法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4、简述《法经》的篇章结构和历史位置。

答:《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处罚危害国度安保、危害他人及侵犯财富的法律规则。

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则,《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余立功者的法律规则,《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畴。

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余立功与刑罚的规则,关键规则了“六禁”,即*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准则的规则,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局部。

历史位置:《法经》作为中国历第一部比拟系统、比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树立法居于关键的历史位置。

⑴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革新的关键成绩,也是战国时期封树立法的典型代表和片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关键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革新的一种必需。

⑵《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关键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间接承袭,成为秦律、汉律的关键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最终构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关键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承袭与开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一部极为关键的法典。

5、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关键内容:

(1)改法为律,扩大法律内容。

商鞅“受法经以相秦”以后,曾“改法(平之如水)为律”。

商鞅“改法为律”。

“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配置。

“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点上的又一提高(对等性-普遍性)。

(2)连坐法。

商鞅在变法时期宽泛履行连坐制度。

这些连坐制度在限制内把各种危害国度的隐患覆灭在萌芽形态,关于保养国际的社会次第,保证政权的稳固有关键作用。

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性极为深入的社会革新,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越了这一时期其余诸侯国的革新。

这次变法不只给秦国守旧权利以繁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环节中得以迅速开展与完善,为秦朝一致中国奠定了基础。

【第三篇】

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

答:①刑事责任才干的规则。

秦律规则,凡属未成年者立功,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分。

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规范。

②区分红心(端)与差错的准则。

秦律注重故意立功与差错立功的区别。

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差错称“不端”。

故意立功处刑从重,差错立功处刑从轻。

③ 偷盗按赃值定罪的准则。

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

关于侵犯财富的偷盗罪,依据以上不等同级的赃值,区分定罪。

普通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④独特立功与个人立功减轻处分的准则。

秦律在处分侵犯财富罪上,个人立功(五人以上)较集体立功和普通独特立功加重量刑。

⑤累犯减轻的准则。

自身已立功,再犯诬告罪,则应减轻处分,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⑥唆使立功减轻处分的准则。

按秦律规则,唆使未成年人立功者减轻处分。

⑦自首减轻处分的准则。

秦律规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被动自首者,不以偷盗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若立功后能被动消弭立功结果者,可减免处分。

⑧诬告反坐准则。

秦律规则,故意捏造理想搭救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遭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分。

2、简述文景帝时的肉刑革新。

答: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革新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刑制革新。

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又下诏令:“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又公布诏令,革新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革新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实用准则:上请(官贵立功,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虐待);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躲藏立功状为,不予举报和作证)

3、简述“春秋决狱“。

答: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讯的依据,特意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关键依据。

它为汉朝统治者所倡议,是汉武帝确立“免除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肯定产物。

“春秋决狱”的最关键的准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立功者的客观动机能否合乎儒家“忠”、“孝”的精气定罪,若合乎,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雷同,立功人客观动机严重违犯儒家倡议的“忠”、“孝”之精气,即使没有形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也要认定为立功,并予以严惩。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陈律;八议入律——曹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

4、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答:《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服制”本是中国现代以丧服为标记。

规则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细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服制不只确定承袭与赡养等权益工作相关,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准则。

在刑法实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分愈轻;以卑犯尊,处分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分变重;以卑犯尊,处分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确实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关键标记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5、简述《开皇律》的关键成就。

答:(一)体例①十二篇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绩,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②五百条律文。

《开皇律》制订了500条律文.表现了“刑网简明,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构成。

《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严酷 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

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不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开皇律》规则,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构成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患。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关键表如今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

“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立功后,可例减一等;“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立功,可以铜赎罪;“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

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保养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第四篇】

1、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

一.唐律的特点。

中国法制史演化的启发

(1)“礼法合一”。

唐朝承袭、开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阅历,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成功了礼与法的一致。

把封建伦 理品德的精气力气与国度法律统治力气严密糅合在一同,法的强迫力增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气,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保养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明、宽简适中。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明、宽简适中为特点。

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履行精简、宽平的准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则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缩小。

死刑只要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缩小。

更关键的是,其实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准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言语简练明白,立法技术高。

唐律用语简练明白,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明的水准。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准则确实立都是集中表现。

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准确的言语规则了在法无明文规则条件下,官吏故意与差错出入人罪的解决方法。

唐律还进一步明白公罪、私罪、故意、差错的概念,并规则了失当的量刑规范。

二.唐律的历史位置。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范,在中国法制具有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绩,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发生了深入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只及于本国,而且逾越国界,对亚洲,特意是东亚各国发生了严重影响。

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可见,唐律不只在中国法制,而且谢环球法制都占有关键的位置。

2、唐五刑制度?

比拟隋朝: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答:第一,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第二,流刑。

唐律规则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构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解决。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3、十恶内容?

答:“十恶”是指间接危及君主****统治次第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相关的严重立功状为。详细指:

一曰谋反,即图谋推戴皇帝,****封建君主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破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离朝廷,投靠本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

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偷盗、伪造御宝,指斥乘舆,道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立功。

七曰不孝,即举报或诅咒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辞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举报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九曰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听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立功。

十曰内患,即*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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