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食品安全、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重点领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首都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告如下:
案例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新艳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直播营销过程中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例介绍】
2024年7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新燕行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直播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调查,当事人多次声称该产品“很多明星都在使用“杨王杨,所有明星都因为魏一梅,颜值焕然一新”等内容。在直播的部分内容中,表示,“半岛超声波炮作为国货之光,是目前国内唯一获得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超声波治疗仪。经核实,有关方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名人等。”由于杨某、王某同时使用同一产品进行直播,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半岛超声波炮是目前国内唯一获得NMPA认证的超声波治疗设备”,构成违法行为。为商品制作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含义】
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夸大或者虚假宣传,诱导、误导消费者下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振消费者信心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2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能志网络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保健功能及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例介绍】
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能志网络有限公司在一般食品广告中声称保健功能、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推销食品。相关食品名称分别为“春晖展即食燕窝”、“芬多美玫瑰原萃鲜果浆饮料”、“御心堂鹿仙胎竹叶黄酮胶原蛋白饮料”、“御心堂龙凤肽接骨木浆果肽蛋白饮料”、“御心堂铁质”山药粉”都是普通食品。上述食品广告包括“增强免疫力、术后补肺滋阴、备孕”、“护肝活血止痛;理气血、缓解肝郁症状、全身滋养细胞”等。 “增强体质、延缓衰老”、“增强免疫阴虚、改善血虚气虚(头晕、耳鸣、出汗)、补虚补S、促进精力和性功能”等内容,构成普通食品以号称有保健品功效的“御心堂铁棍山药粉”的评论中提到“北京回复:吃了9天了,感觉眼袋变小了,浮肿了”我脸上的东西消失了。上海回复:班上一孩子感染A“流……+每天一杯……当晚周六再喝三杯……立即恢复正常”,构成违法行为对其产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促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中国的。
【典型含义】
当事人在广告中声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医疗功能,违反了《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可能会影响患者并延误最佳治疗机会,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涉案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3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梁某某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例介绍】
2024年5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梁某某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30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检察部门对一处出租小区内隐藏的制假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印有耐克、彪马等品牌商标的服装1000余件,以及耐克、彪马商标3000余个以及印花机一台,涉案金额逾5万元。经商标权人现场鉴定,查获的产品均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违法经营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违反刑法第2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根据条例规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含义】
市场监管部门准确识别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的线索,及时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并与检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有效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与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4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顺鑫富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车用汽油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件。
【案例介绍】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顺鑫富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销售车用汽油并通过检验合格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3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他们作为合格产品。行政处罚29300元。
2023年8月10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查,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馏程项目不符合DB11/238-2021《车用汽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标准,检验结论是不合格的。经当事人要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含义】
汽车汽油是人们日常出行的必需品。馏程项目不合格会影响车辆加速性能或增加机械磨损和污染。销售此类劣质汽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该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相关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石油市场秩序,提高经营者知法守法意识,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案件。
【案例介绍】
2024年4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因违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等行为,依法对北京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的供热设备房特种设备时,发现有两个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正在使用,并直接与供热相连。设备室。当事人无法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和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系上述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未对上述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且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含义】
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可能损坏附近设备,引发二次爆炸或火灾。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特种设备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6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北京艾格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案例介绍】
2023年12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爱格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为保护人类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行政处罚包括罚款11.52万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6辆。
2023年10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经检测,发现销售的16款电动自行车3个型号的充电器、电池(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含义】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此类案件,防止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引发交通事故、火灾等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7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启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城金宝街店经营孔雀石绿水产品超标案
【案例介绍】
2024年7月1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启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城金宝街店因经营孔雀石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认定绿色超标水产品。 。
2024年4月18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鲫鱼孔雀石绿产品(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规定。 250项《食用动物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含义】
孔雀石绿是一种剧毒三苯甲烷化合物,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风险。食用含有孔雀石绿残留的水产品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措施,严厉查处食品流通违法行为,为公众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8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轩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案件。
【案例介绍】
2024年3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轩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检验合格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警告。采购商品时提供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包括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购买猪肉29.7公斤,上述猪肉经检验发现五氯酚钠(以五氯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号规定。 250项《食用动物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买上述不合格猪肉时,未查验该产品的肉类质量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含义】
五氯酚钠是一种有机氯化学品。肉类中残留的五氯酚钠可能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
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风险,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执法力度。在查处案件的同时,继续加大对非法肉类产品上游供应商的调查力度。任何发现的违规行为都将追溯到其来源。深入开展排查,确保首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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