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航:
简述法家思维在秦律中的详细体现?
秦律集战国变法之大成,可谓中国现代律典之宗。
秦人自许,皆有法式。
正如韩非子所言: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自私剑之捍以斩首之勇。
使境内之民其言谈词鬼语法举措者归之于功。
为勇者尽之于军。
这段话深上天体现了法家思维中国度要到达的理想形态,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崛起与西方。
经多位国君励精图治终于一统六国。
左丞相,李斯掌管,明法度定律定实现了对情侣的全体修正与补充。
商鞅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
耕战政策是法家路途的一个关键方面从秦孝公到秦始皇秦的统治者一直保持了这一政策,从而为秦的一致六国预备了弱小的物质基础。
在云梦出土的秦律中政策也到达获取了充沛的反响。
秦代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何不同
一、秦朝法制的指点思维秦朝建设后,继续推广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维和政策。
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核心 ,法、术 、势相联合的思维,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优惠影响极大,成为其指点思维。
秦朝的法制指点 思维大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法则由一统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履行一致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则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原本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层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
秦朝建设后,仍以此做指点,增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关键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致使人们动辄冒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维的继续和开展。
二、秦朝立法详情(一)立法优惠与云梦秦简的发现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公布 “ 初租禾 ” 的法则,确认土地私有的非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公布 “ 止从死 ” 的法则,制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 ,商鞅变法,开局大规模制订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则又有了进一步开展。
秦王赢政 即位后,承袭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开展,又制订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一致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项目单一,而且体例和内容曾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设后,又陆续制订公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无关秦朝法律的关键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端丰盛。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无关制度的规则,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含《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用意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讯准绳以及对案件启动考查、勘验、审问、查封等方面的规则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方式秦朝的法律方式,从史书记录和出土的秦简来看,关键有以下几种:1�律商鞅改法为律。
律为过后最关键的法律方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发表: “ 命为制,令为诏。
” 过后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
律与令经常并列经常使用。
3�式“ 式 ” 作为一种法律方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白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用意,具有关键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讯的成例。
《法律答问》中屡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过后的司法通常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征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方式。
三、秦朝法律的关键内容和特点(一)刑事方面1�定罪量刑的关键准绳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准绳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到达此身高者开局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立功看法。
有无立功看法,也是认定能否导致立功的规范。
(3)区分红心( “ 端 ” )与差错(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差错为 “ 不端 ”。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状况下,将数罪兼并在一同处刑的准绳。
(5)共犯减轻。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履行的立功。
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
诬告罪的成立,肯定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理想,向司法机关控诉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刑罚的种类如下:(1)死刑。
秦朝沿用战国以来口头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罕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仁慈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立功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行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汇聚的闹市,对犯人口头死刑,以示为公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
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宽泛经常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
作刑是对立功者施以强迫劳作(役)的刑罚。
包含:①城旦、舂。
《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即妇人立功应处城旦者,依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迫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迫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奠。
③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迫男犯到遥远地域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④罚作、复作。
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迫男犯到遥远地域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
迁是把立功者迁到遥远地域的刑罚。
(5)赀。
所谓赀刑,就是强迫犯人交纳肯定财物或服肯定徭役的刑罚。
(6)谇。
谇,就是训诫。
从秦简看,多用于细微立功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宽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关键立功秦朝法律令所规则的立功种类很多,其中关键的有:(1)不敬皇帝罪。
据秦律令,不只对皇帝自己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示意恭敬,否则,罚二甲,并免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
《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俊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制止人民诽谤皇帝。
(3)偷盗罪。
“ 盗 ” ,是以地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
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则,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关键挟,因此对其对立严酷,防范也特意严密。
(5)盗徙封罪。
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记。
(6)以古非今罪。
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摘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
所谓 “ 妄言 ” ,指公布推戴或颠覆秦朝统治的舆论。
(8)非所宜言罪。
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回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1�一切权。
秦时一切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关键是土地屋宇,即所谓田宅。
动产除其余财物外,还包含奴隶。
秦一致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注销一切田地,政府抵赖其土地一切权。
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畴内推广土地私有制的法则。
这个法定的推广,促成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开展。
2�债。
秦朝债的法律相关关键有:交易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关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制止从质为债务担保。
但按秦简规则,欠官府债务,有力归还时,可以劳役赔偿之。
3�婚姻。
秦简《法律答问》等记录中规则: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位置的限制,准许良贱通婚;制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位置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余方面1�行政立法秦一致全国后,创立了一整套顺应民主主义中央集权须要的行政治理体制和管吏治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无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一直开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皇帝是封建国度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
秦王嬴政一致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治理制度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助皇帝总理百政。
太尉由战国时间 “ 国尉 ”开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开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关键管记事。
九卿是详细掌管祭奠、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明教育事务之官。
关键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开展而来;②郎中令,担任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文官,统率卫士,担任皇城警卫;④太仆,治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身为皇帝御车;⑤廷尉,担任司法审讯;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来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中央建设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治理制度为了增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厉的规则。
①任官的规范与限制。
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厉的品德和能力规范:第一,品德方面。
秦简《为吏之道》规则了官吏应具有的品德和行为准绳,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
第二,明悉法律令。
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精通法律令,并以能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规范。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肯定正式任命能力就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
秦朝中央和中央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关键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
战国时间,秦国就以考课谨严、赏罚明显著称。
中央每年活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联合详细职司活期不活期的考核。
依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处罚。
2�经济立法(1)关于人造资源包全方面。
秦相当留意应用人造资源为其统治服务。
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消费治理方面。
秦始皇即位后,承袭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农业消费,要求各级官吏把握农业消费状况,并经过法律对详细措施加以规则。
(3)关于官营手工业治理方面。
官营手工业作坊关键是为封建国度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
为保证产质量量和数量,秦朝制订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治理方面。
为保养反常的贸易,秦朝制订了无关商品多少钱、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制等法则。
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关键特点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包全奴隶制盘剥制度;(2)继续履行轻罪重罚;(3)留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相关。
四、秦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
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
秦一致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讯机关。
廷尉的关键义务有二:一是担任 “ 诏狱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中央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中央司法机关秦朝设郡、县。
郡县既是中央行政机关,又是中央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讯由郡守、县令兼理,普通案件自行处决,严重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解决。
乡、亭也有肯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反,主调停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1�诉讼方式诉讼方式依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位置,大抵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余官吏,他们纠举立功,提起诉讼,相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普通平民,关键是当事人,相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出现后,外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选择受理案件的原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能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
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返回考查或勘验,而后作出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
如对死伤尸身的测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立功现场勘验笔录等。
可见过后已很注重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讯程序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问方法和步骤大抵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笔供;(2)依据笔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中央提出追问;(3)对屡次扭转笔供,不诚恳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问后,作出裁决,并 “ 读鞫 ” ,启动宣判。
鞫,审问。
读鞫,就是宣读裁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裁决口头;如称 “ 冤 ” ,可以恳求再审,叫 “ 乞鞫 ”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秦朝的立法指点思维?
秦朝立法指点思维是:
1、法自君出,君主专断
秦始皇一致全国以后,建设了以皇帝为核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据史籍记录,秦始皇一致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能的法律规范。
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因此,保养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势和威望,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准绳。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
从历史记录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则推到治国的最洼位置,常年的法治使法律、法则在秦朝社会生存中具有宽泛的威望性。
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准绳推向极端,对全国履行绝后严酷的刑罚统治。
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单一,行刑方法之严酷,为其余各朝所莫及。
“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3、治道运转,皆有法式
为履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上班,立法的范畴一直扩展,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
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触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
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征。
4、法则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则能在更广的范畴、更深的档次获取贯彻和实施,秦朝激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则为官者肯定精通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
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征之一。
扩展资料:
在秦朝的经济立法:
一、人造资源包全方面的立法。
早在两千年前封建统治者就曾经在肯定水平上看法到人造生态的法则,同时采取了缜密的治理措施,经过法律令加以包全。
二、农业消费治理方面。
处罚农耕,开展农业消费,是封建地主阶层早在变法改造时就已倡议的事业。
秦始皇即位后,用法律令对农业消费加以规则以促成农业的开展。
三、官营手工业治理方面的立法。
1、产品规格(产品规格要分歧;为保证产质量量,秦朝建设了消费责任制和产品审核评选制度)。
2、产品定额、劳能源计算方法(依据节令、休息工种、性别、年龄、熟练水平用不同的折合方法计算产品数量)。
四、市场贸易治理方面的立法。
1、发售商品要密码标价。
2、货币的比价与经常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区分是钱、金、布。
三者之间有肯定的换算比例。
3、度量衡的经常使用与治理关于农业消费治理的立法。
秦朝作为第一个中央集权封建王朝,他代表着新兴地主阶层的利益。
在经济方面的法则,必然有些全面性,这些法则收益的是地主阶层。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