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盖了自己的房子,但主楼的邻居把卧室改成了浴室。楼下的主人太尴尬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吗?请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件简介
梁某、崔某、李某是同一小区301、401室的业主,楼上楼下是邻居。崔先生装修房子时,把第二间卧室改成了浴室。梁某认为,这给他带来了噪音困扰、房屋价值损失,以及日后渗水、漏水等风险,于是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了此事。经核实属实后,该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向崔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 ,要求崔某立即整改。后因崔某不服,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夫妇拆除加建部分,将卧室恢复原状。
崔某夫妇辩称,他们只是将原本位于卫生间西侧的卫生间门移至北侧,并没有改变房屋的结构,也没有损坏承重墙及其他相关墙体。改造后,场地内所有区域均进行了改造。经过防水处理,不存在漏水、渗水的风险。房子装修完了,还没有搬进去,梁不可能被噪音打扰。其对该房屋拥有完整的使用权,不构成对梁某的任何侵权。
经法院现场勘察,崔某确实对次卧进行了整体装修。房间内置了洗脸盆、淋浴等设施,铺设了地砖,并在内墙上额外开了一扇门,使房间与原来的浴室(开发商设计的)保持一致。 ,设有卫生间等设施)相连,形成室内外房间。崔先生说,装修时房间已经完全防水,没有出现渗水、漏水的情况。庭审中,他自行拆除了淋浴设施,并表示以后不再在房间洗澡,但希望保留日常盥洗设施,但被梁拒绝。
法庭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业主不得危害建筑物财产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崔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虽然对产权部分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件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改变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崔某未经许可,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次卧)改造成卫生间,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崔某辩称,涉案房间已完全防水。即使崔所言属实,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也不会因为他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而改变。而且,崔某擅自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导致房间渗水。漏水等风险无法完全避免。客观上存在洗澡、洗漱产生的噪音影响楼下业主休息的可能性,从而严重影响梁某的平安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规定:“物权受到妨碍或者可能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此,崔某以房屋尚未搬入、不存在渗水、漏水、噪音等实际损害为由进行抗辩,在法律上毫无根据,不予支持。梁先生排除阻挠的请求得到支持。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崔某已经对涉案房间进行了装修、装修,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恢复原状不仅费时费力,还会造成不必要的财力浪费,还会加剧两个邻国之间的隔阂和冲突。因此,地砖、改造后的房间结构等物品可以自行保留,无需完全恢复原状。随后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崔某夫妇限期拆除涉案房间内剩余盥洗设施,今后不得将该房间用作卫生间、沐浴室等。宣判后,崔某夫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陈述
社区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装修自己的房屋虽然是业主的自由,但行使该项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对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更衣室、阳台进行改造进入浴室和厨房。该规定是强制性的。而且,由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将楼上业主的卧室改造成卫生间,会让楼下的业主感到不舒服,不符合普通人的生活习惯,违背良俗,而且还有渗水、损坏的风险到邻居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236条规定:物权受到妨碍或者可能受到妨碍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进行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提出改变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浴室、厨房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缝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墙、杆、柱、框架柱、扶壁、楼板、梁、屋顶桁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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