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情侣酒后起争执,民警调解反遭袭警被依法处置

admin 2024-10-22 阅读:3

人民警察是合法的

执行者、捍卫者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少数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

警察执法时无理取闹

还辱骂警察

暴力对抗

妨碍执法、公然挑衅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办理了一起袭警案件。

10月5日凌晨3点左右,草场街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有人拿走了他们的手机、钥匙等物品,且未归还。现场发生争执,他们请求警方处理。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奚洪元带领辅警丁博伟、马亚东立即赶赴现场处理此事。

情侣被抓_情侣被抓检讨书怎么写_

据了解,江某与朱某是恋爱关系。当天两人喝酒后,朱某将江某的手机、钥匙等物品留在家中,且无法归还。两人发生争执并报了警。警方辅警立即进行调解,并告知正确的处理方法和解决方案。然而,蒋却非常激动。警方冷静下来,耐心调解两方。在警方辅警的努力下,双方都平静下来。

虐待

随后,当辅警处理完情况准备返回时,朱某某突然将矛头指向了民警,因为他当时正在喝酒。他对民警进行诽谤、谩骂、不断挑衅。经多次劝说、警告均无果。民警辅警遂依法对其强制传唤。

阻碍

面对执法对象的言语侮辱和挑衅,民警冷静应对,保持理性,始终依法文明执法。但朱某某变本加厉,拒不配合,并开始剥夺该民警的职务。蒋某某还任意拖拽执法人员。 ,阻止警察和辅警离开。

抵抗

辅警立即依法控制现场,并将朱某、江某带上警车返回派出所。途中,蒋某某趁着醉酒在警车内多次撕毁警服,并试图抢夺执法记录仪无果后,将执法记录仪撞倒在地。

到达草场街派出所办案区门口后,姜某拒绝配合警方调查。他趁民警不备突然袭击,用手提包击打民警头部,并抢夺民警携带的警械(警棍)。导致民警奚洪元左手小指骨折。民警辅警迅速将其控制,将其安全带到办案区,采取防护措施对其进行约束,直至其清醒,并开展下一步工作。

辱骂袭警,“零容忍”!

经调查取证,朱某某侮辱民警的行为涉嫌妨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判处朱某某行政拘留八日。 ;蒋某某在抢夺警用装备过程中推挤民警、撞倒执法记录仪、打伤民警的行为已涉嫌袭警罪。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袭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监视;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殴打他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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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人身攻击警察;毁坏、抢夺警务人员使用的警车、警械和其他警用装备,以及对警务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属于暴力侵害民警行为。同时规定,醉酒人员犯袭警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袭警罪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入狱,其目的是为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的良好氛围。

醉酒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应该承担。每个人的饮酒量差异很大。有些人的酒量惊人,喝得像冷饮,而另一些人则“只喝一杯”。这使得醉酒程度的判断变得困难,酒后的自控能力也无法用科学客观的标准来统一认定。因此,如果醉酒成为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有故意行为的人故意陷入“醉酒”状态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犯罪的,依法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负有相应刑事责任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足够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也应对醉酒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预见能力。因此,其醉酒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会从轻处罚

还是有减轻情节?

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几类人包括:未成年人、75岁以上老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病人。

注:不包括醉酒者。

醉酒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醉酒暂时失去意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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