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因被告人冷某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张某与冷某经介绍相识,于今年1月登记结婚。结婚两个月后,张某和冷某一起去度蜜月。在此期间,冷某经常在半夜大声喊叫,精神错乱。张女士这才得知,她的新婚丈夫竟然是一名精神病人。原来,冷早在2015年就被诊断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后好转。从那时起,他就一直在精神健康中心接受药物治疗并维持治疗。张某十分愤怒,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他在与张登记结婚前就被诊断出患有这种疾病。但冷某及其家人在婚前并未履行如实告知张某的义务,影响了张某结婚的真实意图。且冷某仍在接受治疗,并无康复迹象,故法院支持张某请求解除与冷某的婚姻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冷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在庭审后表示,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双方对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愿的表达应该是完美无缺的,并且应该建立在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患有重病,对于另一方来说,这些信息是能够影响对方是否愿意建立婚姻关系的基本信息,应该知晓。因此,患病一方应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保护另一方。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则。
法官还提醒,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尽早提出。根据民法规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宣告婚姻无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排除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中断和延期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撤销权就消灭,婚姻仍然有效,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婚来结束婚姻。
本报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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