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俊元通讯员王丽梅冯敏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的自治组织,在业主自治和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实中,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时常发生。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自主管理小区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缴纳多年欠缴的物业管理费。
林某是某小区的业主。社区已成立两个业主委员会,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业主委员会登记回执。 2018年12月,社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1)投票决定“解散原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的服务(物业服务权已实际收回)”; (2)投票通过《关于社区物业管理由行业委员会自主管理的决定》; (3)投票通过《授权物业委员会全面管理社区》。
上述决议公告后,未收到业主对表决结果提出有效异议。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显着位置张贴业主委员会公告,正式接管小区所有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林某拒绝按照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2023年8月,多次催缴未果的业主委员会将林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支付六年来共计6000余元的欠款。
林某认为,自己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不具备物业服务和收费资质,业主委员会从未向其提供过物业服务。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原告资格,无权起诉。收取管理费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作出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正式接管该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委员会发布收费公告,表示物业费将按照原物业费标准(0.55元/平方米/月)收取,垃圾清理费将按照下发的收费标准按月收取由政府部门公布,并张贴在社区显着位置。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业主告知其物业服务范围和物业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已向全体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规定,物业费可以按照标准向业主收取。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经登记并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后,有权收取物业费。因此,判决林某向业主委员会缴纳多年欠下的物业管理费。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业主委员会是由社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对全体业主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有权自行管理物业。业主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登记,符合业主整体意愿和利益,自行行使物业管理权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职责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职责。负管理义务,并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实行行业委员会自主管理的社区业主应当自觉支持和配合行业委员会开展管理工作。对行业委员会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异议或者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行业委员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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