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规避品牌的价格和区域销售限制,一些商家会采取“特殊”的销售方式,即故意去除、损坏或更改编码、批号、二维码等关键信息在货物上。这种行为被业内称为“刮码销售”,不仅损害产品的品牌价值和品牌商的商业声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消费者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上市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经销商的抄码、交叉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50万元。
原告A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安防产品供应商,主要经营摄像头及其他相关产品,拥有全球营销和服务网络。 A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于2008年在A股市场上市,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2023年7月,我国海关发现某贸易公司申报出口境外的一批相机产品涉嫌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核实,发现该产品涉嫌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产品上的N码(序列码)和MAC码(媒体访问控制地址码)与A公司记录不一致,存在伪造痕迹,引发诉讼。
庭审中,经法庭比对发现,涉案摄像机均为原告A公司生产的正品,经销商B公司购买后篡改产品编码,将原告A公司销售的摄像机委托给洪某公司。中国香港,通过附属公司。贸易公司向某一国家出口报关。
关于商标侵权,法官认为,本案中,B公司通过合法渠道从A公司购买了正品,但擅自撕下产品及外包装上的原有标签,重新贴上修改代码的新标签。 B公司对该类编码的修改可能导致产品缺乏追溯查询功能,影响后续质量控制,但不破坏产品本身的商标标志,不破坏产品质量的统一性,也不破坏产品的质量一致性。它对产品的原始特性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变更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商标权人的商标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因此,A公司主张B公司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官认为,B公司报废编码、擅自多样化商品、向权利人禁止出口的国家出口产品的行为,应当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来判断。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首先,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S/N码和MAC码对于相机产品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产品是否可追溯、能否享受保修服务。 B公司隐瞒、篡改代码的做法可能会导致产品在联网时出现故障,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而且是隐瞒重要信息的不道德商业行为。
其次,B公司的行为违背了A公司的意愿,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妨碍A公司对其产品的跟踪管理,破坏其销售和运营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损害了A公司履行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承诺等合法商业权益。更严重的是,大大增加了A公司被制裁的风险,使A公司陷入危险境地,严重影响A公司的信誉、产品声誉和公司发展。
第三,B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和外贸秩序。摄像头作为安防产品,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认证体系。内贸产品与出口产品随意交叉销售,无疑会损害我国外贸领域的进出口秩序。 B公司仅通过更改代码就将其产品销售到不同地区,尤其是产品本身没有获得当地认证的国家。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对外贸易秩序。
综上,法官认为,B公司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主观上明知A公司对摄像头产品有严格的销售渠道控制措施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但仍擅自修改编码,并将产品出口至限制地区。 ,恶意破坏A公司的商品管制制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责令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官陈述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注意到,很多品牌经常在产品外壳、包装等处贴上二维码、条形码或其他编码,重要作用是帮助生产者追溯产品流向,以便更好地建立区域销售。和价格保护机制。有些代理商、经销商会故意去除、损毁、涂改识别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尽管品牌对此深恶痛绝,但实践中却缺乏监管路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国际贸易因素的“刮码、交叉销售”纠纷。
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思路,法院在确认“刮码”产品为正品后,基于商标的来源识别、质量保证、宣传广告三大功能,认定原告的商标权益不受影响。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因素是判定不正当竞争的关键。被告公司更改代码,擅自将产品销往A公司禁止出口的国家,这将大大增加A公司被制裁的风险,甚至会危及我国在外贸领域的进步。司法实践中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出口秩序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最好保护。 (徐飞云 艾佳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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