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2024 年 2 月 5 日)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事”,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硬措施,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国情没有变,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依然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搞好占补平衡,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土地储粮、科技储粮战略,把耕地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尊重规律、因地制宜、因地制宜、长期扎实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牢牢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大事业奠定坚实的粮食安全基础。
你在工作中需要做的事情:
——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在保持耕地总量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全力提升耕地质量,坚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相结合,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数量、质量、产能平衡,坚决防止以多补少、以优补劣、以全补散。
——坚持严格执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耕地,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整合监察执法力量,形成合力,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变成“非粮田”。
——坚持系统推进。把耕地保护放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中国特色现代化进程中来统筹考虑,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原沙地综合保护和系统治理。
——坚持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景的关系,推动耕地用养结合、可持续利用,保持和提高耕地地力,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大发展空间。
主要目标是: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全国耕地后备资源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适宜耕作的现代化沃土农田;耕地保护责任全面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机制健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规范,各类主体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普遍提高;各类耕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支撑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农业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强化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稳定耕地总量。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级分解,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上、上传数据库。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耕地保护作为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被突破。
(二)继续优化耕地布局。南方省区要有序恢复部分流失耕地,遏制“北粮南运”加剧趋势。各地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用适宜性评价,实施全区域土地利用综合整治。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推动零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结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统筹保护耕地和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整合调整基本农田,促进集约化、连续化发展。
(三)严格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耕地保护是党政同责。国家每年对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实行“一条龙”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省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对省内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三、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出台全国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转为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投入标准和优先顺序,完善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加大对农田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开展区域建设示范,优先将东北黑土区、平原区、有水利灌溉条件的地区农田转为高标准农田。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人民参与的机制,加强考核评价,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严格追责。建立健全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执法手段,确保高标准农田一亩一亩建成。各地要完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保障管护资金,完善管护措施,将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严禁擅自占用,确保各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五)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水土资源,促进灌溉面积增加。结合推进国网骨干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建设,建设一批节水、生态型灌区。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完善配套灌排工程体系,提高运行维护水平。严格实行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占用补偿制度。
(六)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统筹推进沟壑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肥沃耕层建设等综合治理,加强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完善黑土地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加强项目实施评估和效果监测。及时调整优化黑土地保护范围,确保黑土地应有尽有得到保护。依法落实地方黑土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策措施、资金和项目,形成保护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破坏黑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加强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酸化等退化耕地治理工程。对酸化、肥化等退化耕地,改善田间设施,改进耕作制度,施肥耕层,施用土壤调理材料。加快推进重点县土壤酸化综合治理,开展耕地沙化、风蚀、水蚀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
(八)综合改造利用盐碱地。充分摸清盐碱地资源现状,建立盐碱地农田质量监测体系。实施盐碱地农田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开展盐碱地治理与改造,加强农田盐碱化防治。开发盐碱地等后备耕地资源。坚持“适地适种”和“适地适种”相结合,培育和推广耐盐碱地品种和盐碱地治理实用技术。
(九)实施耕地有机质改良行动计划。制定实施耕地有机质改良行动计划,改良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确保耕地有机质只增不减。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动畜禽粪污就地还田。建立耕地有机质改良标准化体系,加强示范引导。
(十)完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快推进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估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每年开展一次耕地质量变化调查评估,每5年开展一次耕地质量综合评估,适时开展全国土壤普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完善耕地质量保护建设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耕地质量提高提供财政保障。
四、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非农建设、造林植树、果茶种植等各类占用耕地的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补充要以恢复优质耕地和开垦新增耕地为主,坚持耕地为辅的原则。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增耕地。重度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重点风沙源区、扬尘输送通道、25度以上陡坡地、河湖管理区、重点区域禁止占用耕地。原则上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地。完善占补平衡实施机制。各实施单位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坚持“占补平衡”原则,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以全省范围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配套政策。
(十二)完善占补平衡实施机制。建立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总量进行总量控制,确保不超额完成全国耕地保护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本省耕地保护协调,统筹做好占补工作,确保全年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市县要落实好,严控占用耕地,及时补充完善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耕地补指标纳入省级管理平台。规范调整程序,合理确定调整补偿标准,严格控制调整规模,将调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追求耕地指标补缺、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缺的行为。对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区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将统筹跨省集中复垦,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给予有针对性的支持。
(十三)强化对补充耕地主体的补偿激励。各类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造林、果茶种植等必须履行补充耕地责任,对无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耕地复垦费等费用收费标准并分类落实到位,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或对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完善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复垦恢复的耕地应当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种植、抗旱抗涝、高产稳产、集中连续、长期稳定利用的水平,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补充占用的耕地。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理和再评价机制,将补充耕地后续施肥管理经费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履行后续施肥养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提高地力。
五、充分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种植粮食的积极性
(十五)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完善种粮农民收入保障机制,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推动现代集约化农业发展,实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粮食种植比较优势和效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种粮积极性。
(十六)完善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地方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积极性,形成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耕地保护与保护的协同效应。实行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任务不足的省份征收经济补偿,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较多的省份给予经济奖励。
(十七)加强撂荒地管控利用。以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核查,摸清撂荒地数量,分类推进管控利用。综合采取土地托管、代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六、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18.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加强科技研发和生产投入,推动农业生产技术转化和设施建设,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地区,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可持续的现代设施农业。农业:加强大中城市现代都市设施农业建设。
七、加强保障措施
19.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耕地保护全过程各个环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文件落实。
(二十)严格监管执法。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硬措施工作机制,以“零容忍”态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加强国家自然资源监管,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强化干部监督,严格追责问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和刑事司法工作的配合协调,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司法建议作用。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分步推进。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解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的意识,形成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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