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聚餐后一人醉酒身亡,一起喝酒的同事是否需担责?

admin 2024-09-23 阅读:8

十几个同事聚在一起吃饭,开开心心地喝酒,可是谁也没想到,一场意外接踵而至,让这场饭局变成了一场令人心碎的悲剧,每个人都为此付出了代价。

聚餐人员王某在回去的路上发生意外身亡,经查明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事后,王某家属找到一起聚餐的同事,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聚餐的同事们均表示觉得委屈,自己没有劝王某喝酒,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聚餐时一起喝酒的同事是否应该对王某的死亡负责?近日,海曙区东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_聚餐意外死亡_宁波二人死亡

与同事聚餐喝酒后独自死在路上

当晚五点多,王某与单位11名同事一起吃饭,饭后大家到餐厅旁边的KTV唱歌。当晚九点多,王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宿舍。途中,王某撞上路边护栏,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交警部门对王某血液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醉酒状态,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起事故为电动车与路边护栏相撞的单向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随后,王某家属以王某的事故与其醉酒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要求当晚一起吃饭喝酒的同事及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王某所在单位的求助后,东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启动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指派陈杰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员立即介入调查,传唤当晚一起吃饭的人员了解情况,并来到当晚聚餐的餐厅、KTV还原事件经过:原来,当天单位发工资,王某所在部门共计11人同意一起吃饭。王某在餐厅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去了KTV之后就没再喝酒。当晚参加聚餐的同事均有饮酒,但没有证据表明聚餐期间同事有劝酒、给王某倒酒的行为。据聚餐的同事介绍,王某平时酒量不错,当晚也没有明显醉意,影响了大家的判断。大家都认为王某喝点酒没问题,所以王某走的时候,并没有人劝阻,也没有人陪伴。

聚餐时同事未尽劝阻、陪同义务,应承担责任

调解员结合事实,认为,一起喝酒的同事虽然没有劝说、强迫王某喝酒,但在王某骑电动车离开时,也未尽到劝阻、陪同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起喝酒的同事应当对王某醉酒驾驶致其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驾驶电动车的危险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对王某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醉酒驾驶电瓶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仍去做,因此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家属的悲痛可以理解,但责任和义务不能无限。”调解员陈杰向王某家属讲解法律,并推荐陈杰法制教育工作室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根据案情证据和律师的专业意见:当晚一起吃饭的同事没有尽到劝阻、陪同王某的义务,因此对王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是合理的。单位没有参与组织这次聚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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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同事共赔偿22万元

调解员与涉事聚餐的10名同事逐一沟通,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但他们都是普通职工,要为聚餐造成的后果付出数月的工资,纷纷表示赔偿金额过高,难以接受,调解陷入僵局。

为了打破僵局,调解员转而与用人单位协商,希望用人单位也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共同化解纠纷。用人单位表示愿意赔偿王某家属5万元。最终,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各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涉案10人共同赔偿王某家属17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一起吃饭喝酒的人必须承担责任

人民调解员提醒:与朋友、同事喝酒是常见的社会活动,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如果饮酒后发生事故,饮酒者强迫饮酒者喝酒、强制其喝酒,未尽到安全护送醉酒者的责任,未对醉酒者驾驶行为进行劝阻的,饮酒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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