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教育方法不当,我认识到了错误……”被告人小华(化名)在法庭上懊悔不已地说道。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庭法庭审理了一起公诉机关指控生母殴打孩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小华因教育孩子方法不当、体罚、殴打孩子等罪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
图为:法庭审理现场
2024年4月,小华因孩子(事发时8岁)与同学关系不好,在学校不听话,在家中将孩子的衣服脱光,用鞋带绑住孩子的双手,用铁链锁住孩子的双脚,然后用塑料管子抽打孩子,随后又将一个红色的塑料碗套在孩子头上,让孩子站在凳子上进行体罚,致使孩子身体多处受伤。事后经判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受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支持。被告人小华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小华是儿童的监护人,且确有悔罪表现,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可以适用缓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后,审判长对被告人小华不正确的教育方式作出了训诫,并向其送达了《家庭教育辅导令》,警告其务必改正不良的教育方式,正确引导未成年子女,爱护、保护未成年子女。
图为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护,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和需要,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本案被告人小华以“爱”、“管教”的名义对孩子进行打骂,其行为不仅构成家庭暴力,还触犯了刑法。家长应从中吸取教训,在教育孩子时要多一些耐心,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积极与孩子沟通,真正学会表达对孩子的爱,通过合理的倾听和对话,让家庭成为彼此生活中最坚实、最可靠的力量。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