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邻居私改入户门拒交物业费被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admin 2024-09-14 阅读:2

邻居私自改造大门,导致男子进出不便,男子拒绝缴纳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起诉。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纠纷案件。

基本情况

杨某为衡阳市X小区业主,2015年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了《衡阳市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6年10月杨某办理了房屋验收手续并预付了12个月的物业费。

接房后,杨某发现邻居在装修时私自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不仅堵塞了消防通道,还影响了杨某一家的正常通行。杨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公司督促邻居改正,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但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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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提交的证据

杨某认为某物业公司对此次事件负有责任,于是选择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此后几年,该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杨某缴纳物业费未果,于是将杨某诉诸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9625.52元。

庭审中,杨某辩称,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条款履行管理、监督义务,未采取措施制止业主私自改造外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家物业公司称,他们曾与私自修改入户门的业主多次沟通,并扣留对方的装修押金,但业主拒绝改正,他们也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义务。

物业起诉物业费__物业费起诉业主

物业公司与业主的聊天记录

法院判决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为碧桂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公司,对业主的违法行为无强制执法权,杨某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不应拒绝缴纳物业费。同时,鉴于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对他人破坏大楼公共部分的行为监管不力,对业主提出的问题未及时回应,法院酌情扣除物业公司10%的物业费,部分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杨某缴纳物业费的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7307.85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并停止诉讼。

法官意见

物业公司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现实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从未停止过。从法律层面看,物业公司缺乏直接执法权,无法对业主的一些不当行为进行强制约束。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逐渐增强,业主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有越来越多的理由行使辩护权。

法官提醒,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理性辨别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不应把责任全部推到物业公司身上,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同时,物业公司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有效地与业主、社区等部门沟通,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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