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名女子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将尹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称,尹某与死者虽为好朋友,但约定100元药品的价格为每10套药品100元,存在雇佣关系。“虽然死者有过错,未尽到注意义务,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也未尽到提醒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全部费用的30%,并赔偿原告23万余元。
死者女儿将尹某告上法庭
本案中,尹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等问题引发社交媒体讨论。
北京恒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属于雇佣关系。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协议,约定以每10剂100元的价格帮尹某熬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魏子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该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魏子华表示,本案中,煎煮中药的危险性较低,不需要很高的专业技能。而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在家中煎煮药物,对自身安全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长时间煎煮药物导致一氧化碳浓度过高导致中毒的风险有常识和认识。与尹某相比,死者更能控制和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
日常生活中,雇主“提醒义务”的界限在哪里?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告诉红星新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提醒员工的义务,需要根据员工或承包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认知水平、专业技能等综合判断。
“就拿本案来说,如果原告母亲经常做药或者做饭,尹某的提醒义务就会很弱;但如果原告母亲对做药或者做饭基本没有经验,尹某的提醒义务就会更大。”张猛说。
红星新闻记者 胡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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