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新学年的开始,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责任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除了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学校保护也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话题。
《法治日报》最近的一篇报道指出,教师纪律处分权的界限并不明确。一方面,有些学生需要老师严于律己,家长也希望老师能有效地管教,另一方面,有些老师不敢管或不管,教师的管教权得不到保障。
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金林在湖北省法学普及办举办的一堂普法课上,提到了教师如何合理行使纪律权的问题。
陈金林.图/武汉大学官网
陈锦林认为,教师必须有纪律的权利,因为没有纪律的权利,就很难在学校保护和惩教未成年人。
他提到,为了确保教师纪律权的行使,我们需要将纪律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例如一个孩子违反课堂纪律或欺凌另一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采取行动。但是,这种正当的防卫行为只能在制止该行为所必需的范围内采取,并且这种措施可以由任何人采取,只要它们不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教师纪律处分权的程序要求较低,因为它是紧急情况。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违规行为是在事后受到处罚的,则需要通过时空隔离、回避等正当程序来限制处罚手段。例如,如果老师觉得孩子的行为不合适,那么在批评他时往往很难理性。孩子的行为可能会让老师生气,这时候就需要 “冷静下来” 了。不要当场采取行动,而是等待它冷却下来,或者找另一个第三人,学校管教人员来处理这件事。否则,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导致很多对人格的负面惩罚。如果以冷静的方式进行惩罚,通常不会发生。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新时代弘扬教育精神加强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保障教育教师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惩教。
2021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定(试行)》明确了中小学教师可以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方式,同时为惩戒权划定了“禁区”和“红线”,赋予学生和家长申诉权, 以及强调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北京外国华大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教育惩罚的实施应坚持教育、合法、适当的原则,教育就是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人的真实效果;合法性是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坚持客观公正;适当性是指针对相应的故障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在姚锦菊看来,维护教师的受教育权和纪律权将阻止或防止校园中的不当行为,包括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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