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造谣事件:两女子捏造重大警情被依法处理

admin 2024-08-31 阅读:4

微信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必不可少的沟通工具

清晰的网络环境

每个小组成员都需要遵守

最近

两名女子在群里公开传播谣言

捏造重大警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

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案由

近日,怀化市鹤城区网民易某云在某小区微信群中发布“怀化亡命徒突破隔离带走致4人死亡”的消息,引发网民关注。经核实,鹤城区并未发生此类案件,该消息为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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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经警方调查,易某云未经核实,在某小区微信群中发布其姐姐易某霞从他人口中听到的“怀化一亡命徒冲破检查站杀害四人”的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引发网友关注和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点球结果

易某霞、易某云虚构事实、散布谣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易某霞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易某云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制教育课堂

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定为“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谣言,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希望大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格、声誉、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活动,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虚构、歪曲事实的;

(2)未尽到对他人提供的内容严重失实的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的言语,诽谤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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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诽谤他人,构成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有关险情、疫情、灾难、警情等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侮辱、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

(4)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温馨提示

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己网上言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公安机关将对网上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依法坚决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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