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一方病重,另一方能否弃之不顾?法院判决来了

admin 2024-08-31 阅读:5

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但灾难来临时,他们就各自飞走。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说法正确吗?当一方患重病时,另一方能抛弃他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再婚夫妻赡养纠纷案件,判决妻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丈夫重病期间的医疗费和抚养费。

案例回顾

2006年,李先生与刘女士再婚。婚前李先生育有一儿一女,刘女士育有一子,两人无子女。2018年7月,李先生突发脑梗,虽然无生命危险,但行动不便,说话不清楚,被评为肢体一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和护理。

2021年12月,刘女士与李先生分居。“我身体不好,现在也没法照顾他。”两人均没有稳定工作,主要经济来源是出租房屋的房租。两人分居后,房租主要由刘女士收取。李先生认为,刘女士作为妻子,在他重病期间既没有照顾他,也没有支付医疗费用,于是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女士履行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承担50%的医疗费用35147元,每月支付生活补助、护理费等赡养费用2000元。

针对李先生的供述,刘女士辩称,李先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后,是她照顾的,她从未照顾过李先生的孩子。两人分居前,李先生的医疗费用主要从房租中支付,李先生收完房租后从未给她。分居后,她也没有给李先生支付医疗费。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刘女士还补充称,自己已经在其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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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配偶双方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本案中,李先生为一级肢体残疾,并患有脑梗塞等多种疾病。刘女士作为其妻子,应当履行夫妻间的赡养义务,相互照顾、相互扶持。在李先生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李先生一定的赡养费。刘女士应承担二人自2021年12月分居开始至法院立案之日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50%。

庭审中,刘女士明确表示自己无力照顾李先生,本案中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考虑到李先生的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应承担抚养义务,法院根据李先生的收入状况、医疗需要、刘女士的收入状况、工作责任等综合考虑,确定了刘女士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每月支付李先生8500元医疗费和1500元抚养费。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意见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配偶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如果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扶养。

夫妻之间既包括人身关系,又包括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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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是典型的身份义务,具有个人排他性和平等性,丈夫对妻子负有赡养的义务,妻子对丈夫也有赡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还具有财产性特征,可以通过给付赡养费或者实物的方式来履行。

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分居或者子女的赡养义务而免除。即使夫妻因各种原因分居,婚姻关系并未在法律上解除,夫妻之间仍然负有赡养的义务。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应当主动承担赡养义务。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夫妻相互赡养的义务是两类独立的义务,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父母,但这并不免除夫妻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先生患有脑梗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无足够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刘女士作为李先生的配偶,掌控着房租,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婚姻是人们重要的情感寄托,彼此同甘共苦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上的承诺,更应在人生的起起伏伏中相互帮助、扶持、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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