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8月16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服务的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到了“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等多项新规定,引发热议。
图为《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服务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一番讨论,大家关心的需要明确的事项有哪些?预计会带来哪些影响?据财联社记者采访了解,总体来看,这次新规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提升中介机构独立性。同时坚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忌和处罚措施,补齐制度短板。核心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即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因此并非最终版本,仍有调整空间。资深投行人士王继跃对记者表示,新规有利于增强中介机构保荐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减少其帮助上市公司夸大利润、实施造假的动机,也规范了上市前承接项目时低价竞争、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
中介机构的收费逻辑和模式将发生变化。具体来说,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至少6点,既涉及存量股,包括收回地方政府对违规企业发放的上市奖励,也涉及新股,比如券商IPO业务收费不能再与上市与否挂钩、不能再变相收费等。
一是明确禁止串通诈骗,对中介机构职业道德进行约束。
新规开宗明义地规定,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不得参与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二是券商IPO业务收费不再与企业是否上市挂钩。
根据新规,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否收费、收费多少不能以股票发行上市结果为依据。从事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确定收取服务费用。
记者了解到,此前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为了上市存在利益输送的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部分券商在承接合同时低价抢客户,发行前以市场价格为由要求涨价、签订补充协议”“上市成功后才收取费用,为获取更大收入和利益,有掩盖、粉饰甚至伪造信息的动机”。
在原有盈利模式基础上,现在禁止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上市条件甚至是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发行和审计,可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让垃圾股无处藏身。
券商IPO收入会受到较大影响吗?需要明确的是,此次规定不限制总量、不限制费率,这些都还是市场协商的事情。不过,随着投行进入调整、行业出清阶段,未来收入预计将进一步萎缩。
三是明确会计、律师事务所的禁止行为。
新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期收取服务费用,但是否收费、收费多少,不能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应当统一收取费用,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系列要求可以看出,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有受访从业者认为,在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很难彻底解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而这份文件只是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提高独立性。投行阶段末期的承销费率未来仍将是决定投行收入高低的关键,最终决定权仍将在市场,由发行人和投行通过市场竞争决定。
此前,新规专门细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金额、付款安排等信息。
四是提出新的追偿机制,强化地方实体责任追究。
新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根据公开股票发行上市结果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给予奖励。违反规定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给予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偿,有关部门还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此项内容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有人表示“太刺激了,吃完就吐”。不难发现,本文的焦点集中在地方政府身上,因为很多地方政府都会鼓励企业上市,甚至有上市指标,一度受到诟病。有受访者表示,地方政府不给企业上市奖励,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更多地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融资决策,减少企业融资诉求。此外,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利用金融资源引导新兴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大量产业引导基金、税收减免、产业扶持等政策工具箱,如何界定上市激励仍需在细节上明确。
五是进一步体现严格监管。
新规明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并依法记入信用档案,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新规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涨价的方式变相提高费用。
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其他协议逃避监管、收取费用。
3.通过收购股份、获取上市激励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中介机构违反新规的,将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金融、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新规的,将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金融、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相关业务1个月以上1年以下。
发行人违反上述新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导致上述情形的有关事项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未来无论是违规收费还是挂牌悬赏,还是不允许任何人看到的抽屉,亦或是影子协议,都是明令禁止的。一旦出现违规行为,不仅公司和个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相关记录也会被纳入诚信档案。
第六,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就是为了规范相关的收费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中发挥了重要的“守门人”作用。
但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将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可能诱发财务欺诈、欺诈发行等问题,需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记者了解到,鉴于上述背景和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在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此轮新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除IPO业务外,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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