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收费停车场的出入口,都有自动升降杆管理车辆秩序,如果行人从这里经过,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北京市民李女士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故。
当时,李女士骑着自行车经过北京市海淀区某收费停车场出入口时,被自动升降杆撞倒,导致腰部受伤,车辆、眼镜受损,在与停车场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告主张物业在出入口预留了非机动车通行通道,原告骑自行车跟在机动车后面,经过机动车出入口时未注意到升降杆且未采取相应避让措施,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营业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争议最大的是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审判长赵一帆表示,“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的行业、种类繁多,不同的义务人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同,法律无法明确其具体内容。需要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处的行业、地域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未在其管理的机动车出入口的自动升降门上悬挂明显的禁止行人通行的标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赔偿合理损失。根据过错程度,物业公司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本人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
“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一方面提醒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涵表示,另一方面也应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陌生的环境中要谨慎行事,如果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受损,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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