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学习机开发者为省版权费上架盗版教材,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admin 2024-07-31 阅读: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晓丹

具备完备的听说读写功能的英语学习机逐渐成为受家长和学生青睐的热销产品,但一些学习机开发商为了节省版权费用,偷偷将盗版阅读材料上架。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许志永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徐女士曾在一家培训机构担任英语老师,在职期间,她敏锐地发现家长对英语学习机的需求越来越大。考虑到自己是英语专业的出身,徐女士决定辞职创业。2018年6月,徐女士创办了一家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包含“阅读”等功能的英语学习应用,并销售搭载该应用的平板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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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通过购买三年的英语学习服务,可获赠一台预装该程序的平板电脑,主要包含“看、听、AI、读”四大功能。为使该学习机更具市场竞争力,徐某在明知未取得某出版社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下载等方式获取该作品,并将上述作品上传至公司云服务器,供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阅读”板块阅读学习。

“市面上同类的英语学习机几乎都收录了这些英语书,但这些作品的版权费太高,所以我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购买版权。怕下架侵权作品被投诉退款,所以就一直把侵权作品保留在学习机里。”徐某被抓后供认不讳。

经相同点与异同点鉴别,发现学习机中的100余件作品与某出版社的侵权作品基本相同,涉案侵权作品实际点击量达6万余次。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查明许志永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认定许志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键,主审检察官对此进行了严谨的论证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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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互动式传播。互动式传播与非互动式传播的区别在于,互动式传播中,用户有权选择时间和地点,而非互动式传播中,受众无权选择传播的内容和接收传播的时间。本案是否属于互动式传播?

针对这一难点,主审检察官对涉案学习机的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学习机上的应用在推送图书时采用了一定的随机形式,当用户打开“阅读”板块时,后台会随机向用户推送一本图书,如果用户不想看该书,可以点击“跳过”阅读下一本,也可以点击“收藏”在“我的收藏”板块找到该书进行查看。也就是说,用户其实可以自行决定获取侵权作品的时间和地点,拥有选择权。

“这显然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与‘非互动传播’的单方面决定有明显区别。”主审检察官称,许志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明显侵犯了某出版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3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许志永提起公诉。4月25日,该案开庭审理。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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