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安全部获悉,近日,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了一起“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间谍案。
案例回顾
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刘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某调查机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指使刘某以某调查咨询公司征稿的名义,收集、撰写、提供与中国有关的情报,并提供资金支持。随着关系逐渐加深,该“工作人员”向刘某透露自己是某国外间谍情报机构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其收集红头机密文件。刘某虽然心存畏惧,但为了继续获取经济利益,不仅没有向国家安全机构报告,还接受了间谍培训,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继续收集机密文件和开展相关活动。
经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发现该“侦查机关工作人员”确为境外间谍情报机构人员。刘某虽然没有向该人员提供机密文件,但在境外间谍明确告知其身份背景后,仍接受该间谍组织任务,在其指挥下开展间谍活动,收集单位机密文件,收受数万元资金。最终其因涉嫌“间谍罪”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解释
关于间谍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明确规定“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代理人,仍然接受其指挥、调度、指示、委托、资助,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间谍罪的成立。“任务内容”不仅限于搜集、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还包括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介绍、举报、指使有关人员,以及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令,进行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或者长期潜伏为内部势力。
境外间谍情报机构通过煽动叛乱、派遣间谍窃取、收买国家机密、情报等方式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相关行为人一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和危害。因此,间谍罪属于行为罪,即只要行为人明知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背景,仍然接受其安排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任务,无论是否收受对方的金钱、财物,也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都不影响间谍罪的认定。
国家安全局提示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在工作生活中,如遇到境外组织或个人以相亲、求职、网络写稿、调查咨询等名义,要求你提供我方内部资料或机密文件、拍摄军事目标等,请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热线、网上举报平台()、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或直接向所在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犯间谍行为,自首或者有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受胁迫、受欺骗加入境外间谍组织或者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报告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情况,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一旦被境外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代理人利用实施间谍行为,应当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台央视记者李本洋)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