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被强制关机,解封需要社保吗?近日,一位手机用户解封手机号的经历引发广泛关注。
7月15日,该男子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视频称,“中国移动封了我的号14年,现在我也没办法了。”视频中,他在深圳一家营业厅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但现场无人能解决问题。
随后,该男子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自己使用深圳移动号码14年,曾到移动营业厅解封,却被告知需要提供深圳的保险信息,而自己在深圳发展多年,没有保险信息。“销售人员说,没有这个(保险信息),号码就不能解锁,我每个月都交话费,但号码却不能拨出,这不是不公平的条款吗?”
针对此情况,7月25日,深圳移动回应南都湾财经记者称,公司将依法对通讯行为异常的号码、符合诈骗特征的号码进行停号,并分等级分类进行重连验证。对存在风险的号码,需提供社保信息(不限制参与地点、时间)。但公司已优化了停号重连规则,所有情况下不再以社保信息作为验证条件。
深圳移动回应:社保信息不再作为核查条件
深圳移动称,国家《反电信诈骗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涉嫌诈骗的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核实真实姓名,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相应的核实措施。若核实不合格,电信经营者可以限制或暂停相关电话卡功能。
因此公司对通讯行为异常的号码及符合诈骗特征的号码依法进行关停,并分等级分类进行重接验证:1、中、低诈骗风险的号码,完成网上实名认证后予以重接。2、中、高诈骗风险的号码,必须到营业厅进行实名认证,出示广东户口码才可接通,广东户口码是广东省公安厅推出的微信小程序。3、极高诈骗风险的号码,除经过前面的验证程序外,还需要提供社保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点、时间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不会被关停。深圳移动称,该公司关停的号码中,极少数属于诈骗风险极高、需要提供社保信息才能恢复连接的号码。
深圳移动也指出,近日媒体报道的案件中,涉案两个号码因高频呼叫外地号码等各类通讯异常而被关停。其中一个账户开户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存在极高诈骗风险,客户在严控账户恢复后已关停该账户。另一个账户开户日期为2015年9月,存在中高诈骗风险,客户在按要求完成验证后已恢复。目前,公司已优化关停、恢复号码规则,所有案件中不再以社保参保信息作为验证条件。
不过,深圳移动也指出,在反诈骗工作中,发现被停用的号码在恢复实名后,经常再次涉案。因此,深圳移动呼吁全民反诈骗,反诈骗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手机卡,以及为不法分子提供实名认证协助,都是违法行为。
如何提高反欺诈的“误伤”率?
解除手机号码封禁需要提供社保吗,法律有规定吗?
北京市互联网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丛伟在接受南都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要求目前并不是法律规定,是电信部门设定的条件,并不合理。规定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电信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使用指定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中断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王丛伟认为,电信部门不能以反诈骗为借口,对正常使用电话卡、因“误伤”而申请解封的用户设置不必要的条件,从而给用户合法使用自己合法拥有的电话卡和金融机构账户制造障碍。
为什么用户在正常使用手机时,会意外受到反欺诈措施的侵害?如何改善这种情况?
王丛伟告诉记者,异常电话卡风险监测识别系统一般利用网络技术,从多个方面设定风险阈值,如果电话卡在使用过程中达到风险阈值,可能会自动采取管控措施。“由于系统是根据常见、多发的异常电话卡情况预先设定的,当出现异常时,系统会自动采取措施,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误伤’的情况。”
因此,王丛伟认为,针对风险识别机制造成的“误伤”,或许需要更精准地设置事前风险机制,以减少和降低“误伤”的风险。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在接受南都晚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风险识别机制导致用户“误伤”,说明现行系统识别机制还是存在缺陷的。“反诈骗、防卖电的效果很好,但是总有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往往会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手机。个人认为解决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做:一是提高大数据抓捕诈骗电话的准确率,改进算法。还有一点就是让解封过程对正常消费者更加便捷。”
此外,盘和林认为,对用户进行多维度的数据画像也很重要,这样才能更精准地了解消费者是诈骗分子还是正常消费者。“解封一个号码,不应该是消费者自己提供信息,而应该是运营商自己收集信息,得出结论后,后台直接解封账号,而不是消费者自己去申请。”
在此形势下,如何平衡反欺诈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
王丛伟认为,除了手机号码,部分正常用户的银行卡也因“反诈骗”机制而受到限制,给用户生活带来不便。其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还应包括手机的正常使用,不应以“反诈骗”或其他“为己所好、为公共利益”为由,损害正常使用银行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疑似异常手机卡的处理措施应为“采取差异化、相应的验证措施”和“对未按规定进行验证或者验证不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或者暂停相关手机卡功能”。
王丛伟表示,电信部门是服务单位,一方面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管控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有方便用户的措施。电信部门毕竟不是执法部门,管控措施不能“矫枉过正”。“如果核查流程过于繁琐,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限制或影响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能成为权益侵害的一方。”
采写:南都晚报记者 闫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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