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车在小区停车位两次被刮擦后,业主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停车位处于监控盲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判令其按照20%的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图/网络
近年来,因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7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首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四川法院9起涉及物业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是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的物业损害赔偿纠纷。
2022年5月10日,某小区业主付某发现其停在小区停车位的汽车被刮花,便联系物业服务公司协商解决方案,该事故修复费用14400元,物业公司通过其投保的停车场责任险赔付13680元。
12天后,由于物业公司仍未支付剩余的维修费,付某向警方报案。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未就剩余维修费由谁承担达成一致。
次年2月8日,付某的车在小区同一停车位再次被刮擦,保险公司确认此次事故损失1400元。随后,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车辆刮擦造成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的车在小区停车位被刮伤后,由于物业公司监控设置存在盲区,无法向直接侵权人索赔。应认定上述物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管理疏忽、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按照20%的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物业服务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协助与预防的特性。在各类安全事故中,物业服务商往往不是主要责任人,而主要负责协助相关单位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减损等,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因此,在认定物业服务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紧急程度、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
此外,物业服务商未尽到防止业主遭受第三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受损害的业主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仅在无法找出直接侵权人或者直接侵权人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商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九派新闻记者 彭荣文
责任编辑:顾子轩 肖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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