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理疗店无证行医被罚 10 万,店主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admin 2024-07-17 阅读:2

四川宜宾一家理疗店因无证为顾客实施针灸、放血、拔罐等行为,被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非法行医,店主被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8元,此后,店主因未及时履行罚款义务,又被罚款5万元。

店主翁顺根因违法所得128元被罚款10万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向法院申请再审。7月16日,翁顺根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案再审申请的审理程序已于7月15日在宜宾中院开庭,目前还没有结果。

翁顺根在再审申请书中称,执法部门认定的“非法行医”活动所得金额为128万元,其中还包括其他合法按摩服务的商品价值,最终罚款金额为10万元,是前者的781倍,明显超标。

对此,作出处罚决定的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认为,处罚依据法律,不存在“处罚过重、不当”。翁顺根涉嫌违法行为被查证并非首次,而是从该处成立以来就一直如此,只是此前的违法行为并未被追究,且情节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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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保健理疗店(受访者提供)

理疗店因无证向顾客提供针灸治疗而被罚款

一审判决书显示,翁顺根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学生街租赁房屋,开设康辉健康理疗诊所。

2023年3月7日,杨某因头痛到康辉保健理疗中心就诊。翁顺根采用针灸、放血、拔罐等方法为杨某太阳穴等处治疗,收费128元。第二天,杨某针灸处出现淤青。3月9日,杨某来到该店,翁顺根再次用针灸针扎其太阳穴,未收取任何费用。

2023年3月15日,杨某向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其因头晕到某理疗中心就诊,理疗中心工作人员用针扎其太阳穴放血、拔罐,导致其眼周红肿,至今未痊愈。杨某认为该商家属非法经营,希望核实该商家是否具备经营资质。该投诉已交由区卫生健康局处理。

3月17日,翠屏区卫生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该理疗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理疗中心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店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所注册证》,理疗中心负责人翁顺根无法出示《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

店面宣传有按摩、洗耳、修脚、放血、调理肠胃、治感冒流感等。店内摆放着9盒一次性终末采血针、7包手术刀片、3包针灸包,地上放着一个白色长方形篮子,里面放着几个竹罐。价目表上写着放血……50元等。

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当场作了笔录并予以封存,同时要求该店立即停止擅自开展医疗活动。该店赔偿杨某误工费2000元,经协商,双方于2023年4月18日达成和解。

2023年6月13日,翠屏区卫生计生局(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翁顺根于2023年3月7日、3月9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包括针灸、拔罐在内的中医诊疗活动,决定对翁顺根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8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基本医疗保健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照一万元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处罚规范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配合,支付杨某2000元误工费,且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处罚。结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128元,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情节较轻的,应当在1万元的5倍以上20倍以下的幅度内酌情处以罚款。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对翁顺根处以5万元罚款,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的最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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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该案再审申请审理程序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受访者提供

店主称10万元罚款“过高”,请求再审

翁顺根对翠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一审认为,翁顺根采用针灸、拔罐等方法消除、缓解杨某头痛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备案的,不得开展医疗活动。无行医资质、未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翁顺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023年11月27日,法院一审驳回翁顺根的诉讼,翁顺根当时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翁顺根仍未缴纳罚没款,2023年12月20日,区卫生健康局下达《告知书》,要求翁顺根在10日内缴纳罚款50128元,并缴纳附加罚款5万元。

随后,翠屏区卫生计生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24年2月22日,翠屏区法院裁定准予卫生局执行处罚决定,4月5日,法院向翁顺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上述一审判决生效后,翁顺根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5日对其“再审申请”进行了审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翁顺根在其再审申请书中称,基于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其理疗店对杨某“非法行医”所赚取的金额仅有128元,且该金额还包括了其他合法按摩服务的商品价值,与最终确定的10万元罚款相比,后者是前者的781倍之多,处罚明显不当。

其次,翁顺根认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已与“受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在接受“非法行医”后未遭受任何严重后果,这也是他第一次因非法行医受到行政处罚,事发后理疗店已停业,社会风险已完全消除,执法部门不应为了罚款而对其穷追猛打。

翁顺根的代理人认为,卫健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适用“违法先行不罚”和“后果轻微不罚”的原则,处罚决定没有做到“罚则适度”,卫健局违法却坚持重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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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顺根的代理人认为,卫生局违反法律,坚持重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初衷。

处罚是否过重或不当?卫生健康局称情节不轻。

但翠屏区卫生计生局却认为,该局对翁顺根的行政处罚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

据翁顺根介绍,卫生计生局在回复中表示,该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四川省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之前,该局的处罚行为合法正当,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正确,不存在处罚过重、不当的情况。

卫生局也表示,翁顺根并非首次犯下被查证的违法行为,而是自场地成立以来就一直犯下,只是之前的违法行为并未受到查处,因此并不存在“初犯不罚”的情况,翁顺根在没有取得相应执照和资质的情况下的行为,危害了民众的个人健康权益。

翠屏区卫生计生局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行为,不仅对杨某造成了社会危害,还对其他未指定个人造成了社会危害,因此还危及了其他多人的健康,情节不轻。

卫生计生局认为,该部门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及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属于自由裁量范围。

翁顺根代理人表示,该案看似符合相关法规的最低罚款要求,已是卫生健康局酌情决定权范围内的最低罚款,但行政处罚不仅要程序合法,更要符合社会大众的理解,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称,既要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惩罚违法者,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又要防止对受罚人造成过度伤害和不适当的过度处罚。

代理人认为,本案责任人与所谓“受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未发生损害,理疗诊所也已停业。卫生、医疗部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翁顺根确系首次被行政机关发现涉嫌非法行医,执法单位不宜推定其过往经营活动中存在非法行医行为,按照初犯不罚、轻犯不罚的原则,应以教育整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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