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混装食用油现象屡禁不止,国务院食安办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

admin 2024-07-10 阅读:3

刚刚运输完煤制油等化工液体的油罐车,未经任何清洗消毒,直接装上糖浆、豆油等食用液体继续运输,最终上了人们的餐桌。近日,中粮油(天津)有限公司、汇福粮油集团混运做法被曝光,瞬间引发网友愤怒和热议。

7月9日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回应: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对食用油罐车运输相关问题进行彻查,对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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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现,这种公然触碰食品安全红线的“油罐车掺油”现象,并非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早在2005年,南方早报就披露了“油罐车运输危化品后再运食品”的问题;2011年,湖南卫视都市频道也提出类似质疑;2015年,该频道《真相调查》记者揭开毒化运输商违法运输食用油的内幕……

谈到食品安全,人们当然不能保持沉默。20年过去了,为何混罐车混乱局面仍然存在?到底缺了什么?谁该承担责任?这些都需要答案。

首先无法回避的就是行业监管存在巨大漏洞。

据悉,目前我国针对食用油运输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仅有1部《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其中提到“食用植物油运输应当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容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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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

虽然标准极其明确,要求十分具体,但遗憾的是,并不具备强制效力,留下了监管的灰色地带,也为油罐车混装变相提供了“便利条件”。

山东医药食品职业学院食品质量安全教研室主任姜英表示:“煤制油是一种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苯等化学成分。装过煤制油的容器再用来盛放食用油,会产生交叉污染,导致食用油化学污染物含量超标。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学残留的食用油,会导致污染物在人体内蓄积,引发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肾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规定“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储同运”。另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以及中国粮油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均不允许油罐车混装。

从这个角度看,涉事司机、其所在车队,甚至生产厂家,都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对于这种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不当行为,单纯呼吁企业加强自律显然是苍白无力的。尤其当这种现象已经悄然演变为行业默认的“潜规则”时,无疑暴露出监管和执法的严重缺失。

“出现这种问题,可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山东省消协法律团队成员、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开开说。

谢开开分析称,首先从刑事责任角度,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可以认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油罐车在卸煤制油后未清洗干净,直接装载食用油,且此操作为企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那么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上述犯罪的指控。至于进一步量刑,则需要根据事实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受污染食品的行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对企业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要求企业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截至发稿,事件最新进展如下:7月9日19时20分,中粮金鼎食品油、汇福粮油集团旗下汇福食用油直营店所有产品仍处于下架状态;7月9日,河北省三河市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有人到汇福调查过”;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也回应称,已介入调查。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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