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法规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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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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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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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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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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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遵守条例,保护珍贵、濒危、稀有植物,适用于药用、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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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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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护合法权益,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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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研、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奖励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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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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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义务,有权举报和控告侵占或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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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务院相关部门主管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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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集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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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划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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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禁止破坏保护设施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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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监视、监测环境影响,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生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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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影响生长环境,需评估并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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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恢复生长环境,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迁地保护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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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法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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