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通过 (生物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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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个主要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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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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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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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益共享
概述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
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
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该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
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
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
签约国应:
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
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
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
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法律分析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所召开的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并于1993年12月29日起生效。
该公约的秘书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最高管理机构为缔约方会议(CoP)。CoP由各国政府代表组成。其职责为:
按照公约所规定的程序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修正案、附件及议定书等
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对资源的持续利用
促进公平合理地分享由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利益
各缔约方应该:
编制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持续利用的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按此目的修改现有的战略、计划或方案
尽可能并将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持续利用纳入到各部门和跨部门的计划、方案或政策之中
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让提供遗传资源用于生物技术研究的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切实参与有关的研究
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促进并推动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取得基于其提供资源的生物技术所产生的成果和收益
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够支付因履行公约所增加的费用。
发展中国家应该切实履行公约中的各项义务,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
1992年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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