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假明星话题再度引发关注。据中新网报道,近日,多名周杰伦粉丝在社交平台发文,要求抵制周杰伦模仿者“黑轮”和“周冰轮”。理由是,“黑轮”在商演中模仿周杰伦,6月份还在多地酒吧巡演,一站“票价”高达6000元;“周冰轮”则追随周杰伦演唱会,到多地进行“全国煎饼巡演”(在当地卖煎饼)。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仿冒明星一直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但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仿冒明星在短视频平台上已成为一种潮流,从仿冒鹿晗、黄子韬、周杰伦等艺人,到仿冒周鸿祎、雷军等企业家,再到仿冒霍金、汉尼拔等人。
一位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假明星可能涉及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但假明星、假行为是否一定构成侵权,在法律定性上不能一概而论。另一位律师则认为,相比于假明星,最应该被管控的其实是那些拍低俗、边缘视频的人,这些东西对价值观的扭曲危害更大。
“山寨周杰伦”:
宣传多地巡演的海报
6000元“罚单”被曝光
6月21日,《中新网》报道两名“山寨周杰伦”“黑轮”和“周炳轮”在山西太原一家酒吧表演。报道提到,今年6月以来,“黑轮”与一家以“内地第一周杰伦”为名的酒吧连锁店紧密合作,在佛山、苏州、杭州等多家门店表演,上座率惊人。他演唱的《一路向北》《搁浅》《周杰伦》等歌曲均为周杰伦作品。
根据相关宣传海报显示,《黑轮》巡演将覆盖佛山(6月1日)、苏州(6月7日)、杭州(6月15日)、太原(6月21日)、西安(6月22日)、厦门(6月28、29日),几乎每个周末都有演出。
据上游新闻报道,“黑轮”6月15日在连锁酒吧杭州尚城店演出被曝出6000元天价“门票”。一位知情人称,这6000元并非门票,而是酒吧包厢的最低消费(最低消费)。订座后,用户可按照最低消费点啤酒、洋酒、果盘、小吃等。洋酒、啤酒若未点完,可先押金,押金期限为30天。订座押金不可退还,将转入会员余额。据了解,周杰伦2024演唱会最高票价仅为2000元。
专家:
模仿和模仿是两码事
很多假明星都是由公司雇佣的
一位娱乐圈人士向红星新闻表示,山寨明星源于模仿秀。一个人喜欢某个明星、具备某些才艺,或者长得和明星相似,愿意模仿明星,这都是很正常的事。以前电视台经常举办模仿秀,但为什么现在不叫模仿,而是叫山寨呢?从这个称呼的变化,可以看出山寨明星的动机或者目的已经不那么纯粹了。为了流量,为了流量带来的经济利益,一些模仿者甚至为了牟利不择手段,甚至可能影响被模仿者的切身利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山寨和模仿是两码事,模仿节目没问题,但山寨会引起很多争议,而且有些山寨节目的内容低俗,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审美标准,甚至会对年轻人产生一些不良的引导和影响。
此外,上述业内人士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相比过去个人出于爱好或者对某位明星的喜爱而自发模仿,现在的山寨明星行为背后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而这些公司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甚至相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这在过去造成了不少山寨明星乱象,比如今年5月相继被山寨者“撞脸”的商业大亨。
该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各类短视频平台时不时出现假明星的情况,但目前还未形成规模,没有对被模仿者的利益造成大规模损害,如果有相关规定就更好了,即便没有相关规定,相信也不会成为一种风潮。就拿手机来说,不管出现多少山寨手机,不管山寨手机有多好,终归是山寨手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山寨手机已经不再常见。而随着公众意识的提高,一些假明星乱象,没有了市场也会逐渐消失。
律师声明:
抄袭明星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法律特征无法一概而论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改变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毁损、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赵虎表示,假冒明星如果涉及到使用被假冒明星的名字牟利,那么就可能涉及到侵权;在假冒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模仿、装扮被假冒明星,从而牟利,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
北京华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骁表示,模仿明星及模仿行为是否一定构成侵权,在法律定性上不能一概而论。基于形体特征的相似性,经过化妆或打扮,以明星的名义参加模仿秀,也就是仅仅进行模仿表演,并没有达到让观众与被模仿明星混淆的程度,也没有恶意中伤、贬低等问题,通常不构成侵权。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能太过严厉,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对模仿行为留有一定的容忍度。 如果模仿者故意模糊自身特征以“接近”明星本人,甚至冒充明星参加商演获取报酬,该行为侵犯了明星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也会构成对观众、消费者的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杨晓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保护的是商业标识中的财产权,抄袭者的抄袭行为以及明星模仿秀等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业道德,就可能侵犯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明星自身的商业价值。
杨晓表示,名人的姓名权、肖像权不仅具备人格权的个人独占性,还具备商业标识的属性,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果模仿者或商业主体存在上述行为,在商业活动中以模糊性语言或其他误导性方式推销商品,故意将模仿者的特征与名人本身相混淆,利用名人声誉牟取不当利益,则可能构成因虚假宣传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提到,模仿明星时,大家都知道自己是模仿者,愿意付费,双方都是自愿的,只要法律不禁止,什么都可以做。当然,也有人冒充明星来骗取别人,可能涉嫌诈骗等犯罪。现在最应该规范的,是那些低俗、边缘的视频制作者,他们对价值观扭曲的危害更大。
红星新闻记者 齐彪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