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法院发出人格权禁令,维护妇女儿童人身人格权益

admin 2024-07-04 阅读:8

夫妻俩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原本说好轮流抚养女儿,但随着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丈夫却带着女儿走开并藏了起来。

7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6月28日,该院在这起离婚分居期间隐匿未成年子女人格权侵害案件中,首次尝试签发人格权禁令。

禁令明确指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的侵害,及时维护妇女儿童人身人格权益。

侵害人格权精神赔偿标准__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

上海宝山法院发布人身权利禁令。图片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据上海宝山法院介绍,曲女士与冯先生结婚数年,育有一女小玲,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分居后曲女士与冯先生约定小玲由双方轮流抚养,周一至周五由冯先生抚养,周末由曲女士抚养。

但随着夫妻俩矛盾不断升级。2024年4月的某一天,冯先生把小玲带走后,就再也没有把小玲送回曲女士身边。曲女士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冯先生,询问小玲的具体情况,但冯先生均未作出有效回应。

随后,曲女士多次报警求助,警方虽然多次联系冯先生,但冯先生始终没有告诉曲女士小玲住在哪里,发生了什么事情。曲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冯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冯先生不要再窝藏女儿小玲。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冯先生认为曲女士的家庭条件不适合抚养女儿小玲,而且不希望曲女士在双方离婚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到自己家里来打扰,因此没有同意告诉曲女士女儿小玲目前的具体住址。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查认为,配偶双方不得通过抢夺、藏匿等方式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不得妨碍对方行使监护权、探视权。

本案中,冯先生未告知申请人曲女士其婚生女儿小玲的具体住址,阻碍了双方的联系,因此,法院支持了曲女士要求冯先生停止隐瞒其婚生女儿小玲的请求,并做出了如下人身权利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冯先生隐瞒其婚生女儿小玲,即被申请人冯先生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曲女士其婚生女儿小玲的具体住址,并配合曲女士探望其婚生女儿小玲。

同时,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禁令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情感矛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上海宝山法院还将人身权利禁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当地妇联,妇联将选派社工全程跟踪指导,确保禁令执行成效。

本案审判长、上海市宝山法院大厂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轶琪介绍,人身权侵权行为禁令由人民法院签发,本身是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防止侵犯人身权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对人身权保护具有先发制人的预防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1条的规定,在确有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藏匿儿童”对应的监护,可以适用人身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与人身权禁令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样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行为发生或者再度发生而发布的命令,是人身权禁令在家庭暴力情境下的具体、专门适用。

在“藏匿儿童”问题上,两者适用条件的不同在于,部分“抢夺、藏匿未成年儿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此种情况下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更为恰当。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因此,若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但确有需要予以保护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申请人身权侵害禁令予以保护。

此外,人身权侵权禁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夫妻间关于抚养、探望等问题,相关问题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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